453万救助金暖了群众心
——湖北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掠影
2013-03-20 07:35: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程勇 陈群安 张芳
  湖北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2007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开始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将专项司法救助金逐步纳入政府经费预算。每年省、市、县级分别安排数百万元、数十万元和数万元,对经济确实困难的案件当事人给予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2008年至2012年,湖北法院对165件案件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共计453万元。

  湖北法院对受害方当事人特别困难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救助,采取分级负责、权责一致措施。原则上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予以救助,二审终结的,两级法院共同负责;一审、二审后,由省高院再审的,由三级法院共同救助,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兰洪远一直念着湖北省、市、县三级法院的好。兰洪远是湖北省秭归县郭家坝镇郭家坝村村民,2005年初到湖北省钟祥市某非法盗采磷矿点打工,6月5日,兰洪远在井下采矿时遭遇矿顶塌方身受重伤,造成腰椎骨折、下肢瘫痪。湖北三级法院联动,司法救助及时到位,妥善解决了他的生活和治病问题。

  兰洪远告诉记者,他把矿主张宏告上法庭后,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判决矿主赔偿他各项经济损失25余万元,除去已支付的部分,剩下的20余万元限矿主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但由于矿主长期外逃、下落不明,兰洪远应获的赔偿不能到位,生活十分困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为解决当事人困难,经过多方协调,目前,兰洪远的赔偿款已经全部到位。湖北高院司法救助兰洪远4.5万元,使得他的生活和治病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胡绪国是咸丰县一名瘸腿、耳聋的残疾老人,2003年帮助儿子娶了媳妇,养育了一双孙儿孙女。七年后,小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儿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两年杳无音讯。2012年,儿媳向法院起诉,法院公告判决离婚。两个月后,儿子拖着病弱的身子回到家中,次年上半年即不治身亡。

  自此,悲痛欲绝的胡绪国变了:脾气暴躁,固执己见,老伴不堪忍受离家出走。带着妻离子亡的痛楚,他只身扳着轮椅车,两三天就要到县城上访一趟,来回路程近百里,要过三道山梁,渴了喝口水,天黑了就靠在轮椅车上歇一宿。法院得知情况后,决定特事特办,督促上访人所在地法庭对其为儿子医治的费用进行了合情合理的调解,并责成其儿媳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劝其放弃其他不当请求,使得老人那颗受伤的心灵得到了慰藉。

  记者最初采访这位残疾老人时,他嘴里没几句夸人的话。但是当胡绪国说起他在法院打官司的经历时,哪些法官买了几顿饭给他吃、哪些法官给了多少钱让他用、哪些法官送了几件衣服给他穿,还有哪些法官扶他上车回家,特别是三个受理案件的法院未收他一分钱,他都刻骨铭心、如数家珍。他说:“共产党是我的救命恩人,法官帮我这个苦命人讨回了公道!”

  湖北各级法院加大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截至2012年底,湖北各级法院依法对2111名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用865.46万元,尽可能保障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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