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6.26”国际禁毒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强调
坚定不移地对毒品犯罪实行整体从严惩处方针
2013-06-26 17:58:45
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罗霄)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今天是第26个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毒品诱发的严重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利用麻黄草原植物提炼麻黄碱类物质制造甲基苯丙胺成为当前制造毒品犯罪的新动向。2012年,全国破获涉麻黄草犯罪案件数和缴获麻黄草量分别较2009年增长了4.75倍和10.28倍。为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加大对涉麻黄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2013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 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和法律规定,对于以制造毒品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的,属于为制造毒品创造条件、准备制毒原料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以提取制毒物品后进行走私、非法贩卖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的,属于为走私、贩卖制毒物品创造条件的行为,如涉案麻黄草所含的麻黄碱类制毒物品达到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向其提供制造毒品、提取制毒物品的原料麻黄草,或者为其提供运输、储存麻黄草等帮助的,属于为他人实施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分别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对麻黄草的采挖、销售、收购作出了严格规定,对于 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但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 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准确认定涉案制毒物品数量,《通知》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按照三百千克麻黄草折合一千克麻黄碱计算。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无论涉案麻黄草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2012年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0472人,重刑率为25.2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1.81个百分点。2013年1-5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7393人,重刑率为23.87%,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2.13个百分点。同时,切实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使毒品犯罪分子经济上也受到应有惩罚,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对于确属罪行较轻,被动参与毒品犯罪,或者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孙军工最后强调,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坚定不移地执行对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惩处的方针,确保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最高法院公布五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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