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发挥的正能量
——福建厦门新刑诉法实施半年侧记
2013-07-13 12:22: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春晓 赖华平 蓝水凤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刑事和解制度。该制度实施半年来有着什么样的效果?司法实践中有何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内基层法院。

  为救赎与谅解架起桥梁

  2012年9月22日,王某在厦门市湖里区一公交车站附近与被害人陈先生因琐事发生争执,殴打陈先生致其下颌骨骨折。2013年1月底,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进行刑事和解。法官向被告人说明了刑事和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都表示同意和解,并请求法院主持和解。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工作,多轮协商后,双方最终达成由被告人赔礼道歉,并赔偿5.5万元的和解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与被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而被害人亦对王某表示谅解,请求对王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因此,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这是厦门法院首个适用刑事案件和解程序的案件。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厦门法院以刑事和解方式审结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犯罪等刑事案件209件209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协议209份,赔偿损失1100万余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182份次,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判决201件,判决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5件,判处缓刑161件172人,缓刑适用率达82.2%。

  “刑事和解,在犯罪者的救赎与被害人的谅解之间架起了桥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郭福全说,“被告人真诚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和解后,安抚了被害人的受害心理,化解了社会矛盾冲突。”

  双方皆服节省司法资源

  “刑事和解大大简化了案件审理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经和解的案件,省却了大量庭审工作和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程序,平均审理时间仅20天。”郭福全介绍说。

  “刑事和解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均当场履行赔付义务,不仅比较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省却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集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柯俊龙说,“另一方面,刑事和解案件判处缓刑率高,充分实现了刑罚的惩罚与教育功能,大大节省了后续罪犯教育改造成本。”

  据悉,今年以来厦门法院以刑事和解方式审结的案件中,有13件案件被害人或被告人向法院赠送锦旗、感谢信等,209件案件被害人与犯罪人均服判。

  刑事和解绝不等于花钱买刑

  社会上有人担心刑事和解会不会变成“花钱买刑”?对此,郭福全解释说:“我们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和解的重点不在于花钱,而是被告人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

  “如果被告人不真诚悔罪,或者被告人悔罪,也愿意赔偿损失,但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同意和解,我们都不适用刑事和解。”集美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陈于婧介绍说。

  谈及适用刑事和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湖里法院刑庭副庭长刘洲说:“主要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有时不好把握。同时,建议适当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将未成年人侵财型犯罪案件纳入适用刑事和解范围,凸显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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