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导演、主持人英达因借款500万未还被诉
2013-08-01 09:29:22
     中国法院网讯 (楚乔)  因未按期偿还借款,北京龙潭湖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著名导演、演员、主持人英达诉至法院,要求英达清偿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龙潭湖公司称,2013年1月14日,公司与英达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英达因注册天英影视公司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为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英达必须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即将上述借款一次性汇入英达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但是,自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英达未向公司偿还任何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原告龙潭湖公司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英达取得龙潭湖公司提供的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致使本案纠纷发生。对此,英达依法除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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