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受理155件因种子质量引发的赔偿案
2013-09-10 16:11:14
     中国法院网讯 (杨磊)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155件因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的上诉人均为原审被告北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原审被告段其德及原审原告王联升等155名农民。

  王联升等155名农民在一审中诉称,2011年,原告从被告段其德处购买了青梗菜种子若干,购买后,原告在自家承包的大棚内进行播种,待种子出苗后移栽,但油菜抽薹开花严重,产量绝收,每亩地损失为15000元左右,事发后,原告与被告段其德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段其德同意按照每亩地10000元损失进行赔偿。另,被告段其德系被告北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销人员,其销售的种子是从被告北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王联升等155名农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段其德与被告中农绿亨公司连带赔偿种子款及可得利益损失。被告段其德在一审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被告北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段其德处购买的青梗菜种子是被告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被告段其德的,因需要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田间现场鉴定条件,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无法对种子的抽薹开花原因以及减产的损失进行鉴定,故无法确定青梗菜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被告北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其德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协议可以确定,种子种植后出现了抽薹现象,该现象的出现造成原告一定经济损失。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原告每亩地的可得利益损失为6000元。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认为应由原、被告分摊损失风险。综合考虑到事发时的气候条件、品种特性等因素,法院认为二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的三分之一,即2000元/亩。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段其德赔偿原告种子款;被告段其德、被告北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

  北京中农绿亨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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