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汽车尾气强制排放标准的司法建议
2013-09-22 09:12: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曾进
  【背景】

  据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量第一大国。又据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中国环境检测总站测算,全球10个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我国就占了7个,而汽车尾气正是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汽车尾气污染物进入人体肺泡、心脏、肝脏后,轻者眩晕、头昏,重者脑细胞受到永久性损伤,氮氢化合物则是致癌物质。国家汽车尾气强制性标准如得不到坚决执行,有害气体继续产生,环境保护、市民健康、城市建设、生态安全都将举步维艰。

  根据《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607.9万吨,而占保有量53.7%的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排放量还不到总排放量的25%,国Ⅱ标准以下汽车是排放量的重要“贡献者”。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的国家标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691-2005即是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它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是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强制标准。考虑我国汽车生产行业的特殊性,国家环保总局函告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换言之,“国Ⅱ”标准车辆从2008年1月1日后将不能生产销售,只有“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才能获准上到牌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庆市万州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现,要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必须使用新的技术设备和专门型配件,势必导致单车生产成本增加。这个成本的增加可能被汽车厂商、销售商转嫁给消费者而提高售价,但销售量会受到影响;如果厂商选择自行消化生产成本,又会减低企业利润。因此,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过程中,部分生产商、销售商找到了“应对之策”,以规避国家强制排放标准的约束。该案中,追求高额利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另辟蹊径”,将2008年以后生产的汽车合格证所记载的生产时间以及整车铭牌、发动机铭牌均直接更改为2007年,并形成书面协议,继续违法生产、销售“国Ⅱ”标准的汽车,以获得顺利销售和上牌照的“通行证”。此种做法,虽然未提高售价影响销量,又未增加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但在获取商业利益的同时,逃避法规限制,破坏诚信规则,加剧环境污染,牺牲生态利益。

  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的社会责任,质量主管机关和环保主管机关应当在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中高度重视“萌芽”现象,防止此类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迅速蔓延到更多的汽车生产商、销售商,成为行业性顽疾。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并委派专人联系走访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环保局。

  【建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2)渝一中法建第1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环保局: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万州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出卖人重庆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至4月出卖给买受人重庆市万州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由陕西某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制造的6台“德龙”牌自卸车,根据该车的车辆识别代码以及《道路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理(试行)》、陕西某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显示其生产年限均为2009年。但该批车辆的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12月28日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作出的《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特建议:

  对汽车生产、销售厂商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违规采用更改合格证编号、整车铭牌、发动机铭牌等方式修改生产日期以规避国家强制排放标准的生产销售行为予以监督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效果】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法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汽车成车质量监督的工作分工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职责范围,对汽车成车生产以发动机等重要组件生产的监督检查内容和层次进行了细化,并从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专题研究,提出了如下改进和贯彻意见:一是加强对汽车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汽车成品质量监督工作分工,该局将重点监督汽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排放标准),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一般性要求组织生产。二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以及监督检查中查实生产企业伪造生产日期、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其画册和发动机产品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12月6日回函反馈称,非常感谢法院提供的宝贵意见,该局还将继续就下一阶段的监督情况函告法院。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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