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降低PM2.5浓度首次纳入立法
2014-01-24 14:18:0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王斌 王开广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明确把“降低PM2.5浓度”作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提出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快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条例共8章130条,强调共同防治,专章设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扬尘污染防治,并细化处罚力度,规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责任衔接机制和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使处罚具有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改善新阶段的北京市空气质量、防治污染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针对细颗粒物(PM2.5)污染突出的实际,条例明确北京大气污染控制目标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在治理措施上,实现由单纯的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设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专章,并明确控制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在管理手段上,实现多措并举,加强处罚等经济惩罚手段,规定公布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非经济惩罚手段,并规定试行排污交易、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淘汰等经济鼓励措施;在法律责任上,以40条的篇幅细化了处罚力度,一一对应了违法的行为规范,还规定了加倍处罚和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不作为责任的内容,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责任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使处罚具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严防严治、严惩违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北京将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解读条例,明晰政府责任,规范排污者行为,使社会公众知晓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行使监督权力;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排查排污企业,加大对屡次违法的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抓紧时间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逐步修订完善相关标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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