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大基金“老鼠仓”案一审宣判
“硕鼠”马乐被判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1884万元
2014-03-29 09:33: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瑞希
  3月28日,最大基金“老鼠仓”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基金“硕鼠”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马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元。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因马乐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且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乐认罪态度良好,其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确有悔罪表现。另经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马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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