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规制和司法治理
——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欠薪执行案件为研究视角
2014-06-03 15:16: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叶志刚 张俊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工需求的突增猛长,劳资纠纷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则是部分企业和无良企业主无故拖欠大量务工人员工资的境况,恶意欠薪已逐渐发展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基于此,笔者对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初步梳理,在大量执行实务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分析,寻求解决良策,以期对深入解决企业欠薪问题,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所现实助益。

  一、江都法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欠薪,是指用人企业或用工个人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发放薪酬的条件成就时,故意拖欠、克扣、甚至逃避支付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其反映到诉讼领域的案由即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近年来申请至全国各地法院的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久治不绝,且案件牵涉到农民工、社会困难群体等弱势主体生存利益,社会关切度高。

  2013年以来,江都法院共受理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112件,基本表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案件结案方式上,强制执行执结的28件,和解方式履行的23件,终结执行程序的18件,目前在手案件43件。当前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欠薪案件数量多。2013年以来,共受理各类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逾百件,在所有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比重。随着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经济的下行压力,传统产业倒逼转型升级,欠薪案逐年递增,呈高发蔓延态势,成为司法顽疾。

  2、欠薪主体多元化。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涉及到企业和个人,其中企业59件、个人53件。比较集中的是扬州市江都区大运豆制品有限公司15件,扬州市辰隆燃气焦化设备有限公司、郭继荣11件,葛志春、杨明妹12件,周兴军7件,王勇7件。行业集中明显,从总体上看,中小加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租赁型企业、建筑企业以及个体户、个人作坊等依然是欠薪案件的主体。

  3、欠薪缘由复杂性。有的企业因对外负债较多濒临破产而无力发放工资;有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时无法发放工资;有的企业或个人与工人存有矛盾而拒付工资;有的因产业或市场因素影响陷入经营困境而拖欠工资,甚至携款逃匿转嫁危机,从而诱发群体性讨薪纠纷。

  4、案件矛盾尖锐性。讼争到法院的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多为劳资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矛盾冲突较为尖锐的纠纷,劳动者为了达到讨薪成功的目的,往往采取极端手段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案件涉及的工人人数众多,数额大,欠薪追讨的申请执行人多数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企业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责任人逃匿,工人维权能力薄弱,使得整体劳资关系形势紧张。

  5、案件社会危害性。就业是民生之本,拖欠劳动报酬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切断了劳动者应有的生活来源,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讨薪事件,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无形中挑战了诚信体制和法治建设的基础,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执行的困难和问题

  (一)现行立法的缺陷

  根据当前的法律设置,劳动者在处理被拖欠薪金的争议中的权力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中国当前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劳动者薪酬的规定,无不强调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但对劳动者工资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易操作执行。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造成处罚手段乏力,对恶意欠薪行为缺乏相应的惩治力度,最终导致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大局及民生考虑不得不为欠薪者买单,将欠薪的违法成本转嫁到公共财政身上。

  (二)违法者欠薪成本低

  欠薪现象之所以长久得不到根治,欠薪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得的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较低,一些私人老板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谋取高额利润的惯用手段。从总体制度环境看,讨薪难是因为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还不够明确,约束力不足,缺乏一个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劳动法》虽有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违反此规定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一般的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不触及刑法,违法代价很低,难以得到制度层面的遏制。

  (三)司法救助力量薄弱

  现行司法制度中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救助途径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执行救助基金。执行救助基金,是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之能力,针对申请执行人为特困人员进行救助的专用基金,主要适用于涉及民生类的执行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总量微薄,而且还要兼顾分配赡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型的涉民生案件。面对群体性欠薪事件,执行救助基金额度有限,也仅能对欠薪案件的执行起到辅助和减压作用。

  (四)恶意欠薪罪入罪门槛较高

  通过行政或民事手段难以解决恶意欠薪行为,有必要采用刑法加以规范调整,恶意欠薪入刑符合社会的客观需求,刑法的严厉惩罚性亦是恶意欠薪行为定罪入刑的立法初衷。日常办案过程中,恶意欠薪案件取证大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而公安机关立案有着十分严苛的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犯罪客观要件标准把握严格,特别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条文理解,排斥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的侦查标准较高,立案积极性不足,使得不少恶意欠薪案件被排除在刑事程序之外,起不到刑法震慑典型的积极作用。

  三、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执行案件的意见建议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从江都法院受理的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的分析情况来看,欠薪案件执行工作难度依然很大。为遏制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行为,有效规范劳资市场秩序,从根源上解决欠薪难题,笔者特建议:

  (一)加强立法完善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力图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体系来保护被侵害的法益,但实务操作中始终对恶意欠薪缺乏相应的惩治力度。我国可以选择性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成功的立法例来完善本国的立法,出台符合国情的相关司法解释、执法细则和配套措施,使刑事司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衔接、有机补充,形成一条严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有效防治欠薪行为。

  (二)党委政府统筹督导

  对于法院受理的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劳资市场的实际状况,以及欠薪案件的特殊性,定期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此类面广量大、涉及地区发展与稳定的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特色途径,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方、企业及重大群体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重点督查。

  (三)加强欠薪案件源头治理

  强化各级领导的法治思维,充分认识解决欠薪问题的重大意义,坚持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成立欠薪案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解决企业欠薪工作,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普法宣传,舆论引导,引导职工理性有序维权,设立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同时完善工会职能,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风险预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完善工资保障制度,适当提高工资应急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完善多元化救助机制。

  (四)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行政

  欠薪案件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担负起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工资支付的主要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渠道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全面构建工资支付监测信息网。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五)有效发挥刑事震慑和惩罚作用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恶意欠薪业已存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应将其中性质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为进一步加大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件治理力度,公安部门应主动协助调查处理拖欠职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积极处理因欠薪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协助执行职能,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力度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力度。公安、检察院、法院共同会商,恰当、准确地适用恶意欠薪罪,对具体办理流程结合相关规定并依据法理予以清晰厘定。司法实践中,从更好地保护劳动报酬取得权的立法目的考量,恶意欠薪罪的主客观要件范围亦不应该拘束于狭义的理解。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其生效裁判具有法律效力且作为执行依据,宜认定为符合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要件,拒执者理应予以刑事制裁。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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