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租赁地三份合同 为避税虚假备案偿恶果
2014-11-04 11:01:53
     中国法院网讯 (牛佳雯)  被告王先生于2008年在京租赁原告刘先生的房屋经营小卖部,称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时至2014年原告称双方租赁期限到期,要求被告腾退却被拒绝,故原告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后,该院审理发现,被告在宅院内有新建房屋、经营中为避税有虚假备案、同一场地有三份合同等问题。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先生诉称:王先生,河南人,一直以在京做生意为生。2008年6月,王先生租赁顺义区村民刘先生宅基地内的房屋经营小卖部,并已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2014年初,刘先生称双方之间的租赁期限至2013年7月止,但王先生租赁房屋的期限到期拒绝腾退,故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王先生腾退房屋。

  被告王先生辩称: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是20年,且其租赁刘先生的宅院后其在宅院内新建了300平方米的房屋,如果要求现在腾退,将造成极大损失,故坚决不同意腾退。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刘先生提交2份合同复印件,2份合同签订时间均为2008年6月,约定租金标准分别为每月1500元及每年5000元。被告王先生称原告提供的合同不是原件故不予认可。原告称两份合同分别是在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时相关部门提供的,需申请法院调取。经调取,发现相关部门保留了与原告提交合同相一致的合同复印件。

  被告王先生陈述,双方于2008年5月签署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是20年,租金标准为年租金27000元。签署合同后,王先生为进行经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并作税务登记。为避税,提交给备案部门的合同中降低了租金标准,分别为每月1500元及每年5000元。但提交登记的合同只是为避税才降低租金条款,实际履行的是20年的合同。被告就此提交了第三份合同,合同约定如其所述。

  因同一场地租赁出现三份租赁合同,双方均要求继续补证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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