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看守所提审 任审判长开庭
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开庭主审故意杀人上诉案
2015-05-29 07:56: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记者 冀天福
  今天(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李三元故意杀人一案,二级大法官、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该案。这标志着河南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将进一步全面铺开,实现院、庭长带头办案常态化。

  被告人李三元与被害人任小红于 2010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依飞。任小红与前夫任大朋所生之女任飞扬(2006年5月2日出生)随同生活。2014年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李三元在家中因生活琐事与任小红发生争吵,持家中尖刀朝任小红胸部等处连捅数十刀,致任小红当场死亡,后将尸体藏匿于卫生间。在杀人行为被女儿任飞扬发现后,李三元唯恐罪行暴露,遂用毛巾捂压任飞扬口鼻部,致任飞扬当场死亡,并将尸体也藏匿于卫生间。

  2014年12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三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三元不服,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

  河南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院长张立勇亲任审判长。张立勇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召集合议庭成员研究案情,并于5月20日上午带领合议庭成员到看守所依法对李三元进行了提审,先后讯问了47个问题。

  今天上午8时30分,随着铿锵有力的法槌声响起,张立勇宣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李三元到庭。”

  在今天的庭审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广政、付明、张礼萍、关艳霞出庭履行职务。受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焦占营、周清亮出庭为上诉人李三元辩护。根据检察员和辩护人的申请,法庭通知证人任红、鉴定人李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刘良、莫耀南出庭作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庭审持续四个多小时后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案进行了讨论,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河南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关工委、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等共500多人旁听了庭审。

  延伸阅读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本报记者 冀天福

  庭审结束后,河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袁永新表示,张立勇院长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是河南法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生动实践,也是近年来河南法院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成果的集中展示。袁永新说,今天的庭审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院长担任审判长,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当前司法行政化倾向突出,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混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违背司法规律,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特别是法院院长,忙于行政事务,鲜有亲自办案。李三元案审判中,张立勇作为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既阅卷、提审被告人,又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带领合议庭成员深入研究案情,体现了法院院长司法本位的回归,这对于引导法官立足本职,专注在一线办案,倡导法院领导将更多精力投入审判工作必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二是去除“犯罪化标签”、改革现有法庭布局,充分体现司法人权保障。2013年10月,河南高院下发意见,要求去除“犯罪化标签”。本次庭审中,上诉人李三元出庭“不穿囚服、不剃光头、不戴戒具、不坐囚笼”,充分尊重了被告人人格尊严。庭审中,对法庭布局做了改革,将被告人席位设置于紧邻辩护人席的左下方。该法庭布局,体现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法庭地位平等,有利于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有效沟通,真正拥有与控方平等对抗的正当权利,不仅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也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有助于刑事辩护走向“实质化”,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彰显人权保障和现代司法文明的进步。

  三是强化庭审实质功能,践行了中央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本案是由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亲案,其难点、疑点均在庭审中查明,法庭成为确认与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和最终阶段。指控李三元故意杀害任小红、任飞扬的证据都在庭审中提出,关键言词证据都由本人到庭陈述作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在庭审过程中调查,做到了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本次庭审还组织审委会委员参加听审,克服了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弊端。

  四是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并宣誓,彰显程序正义。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侦查人员站在法庭上,面向国徽,手按宪法,庄严宣誓,这是对证人、鉴定人作证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能够增强他们的道德感、责任心,督促他们慎重作证。同时,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交叉盘问,可以进一步核实证言真伪,彰显了程序正义。

  五是六一儿童节前夕公开审判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体现对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据介绍,河南组建了273个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和142个少年审判法庭,对相关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并相应减免诉讼费、执行费。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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