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起诉政府发证侵权 北京一副区长出庭应诉
2015-07-02 14:16: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张立鹏 李冬梅
  因政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他人,认为侵犯了自己对承租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北京市丰台区昌盛五金建材商店将丰台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其于2012年底颁发给丰台区南苑乡西铁营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6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丰台区副区长刘文洪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昌盛五金建材商店(以下简称“昌盛五金商店”)诉称,2000年5月17日,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铁营大队棒子井6号。此处土地原系北京铁路局划拨取得,由其下属单位北京京铁园林绿化中心使用,昌盛五金商店与北京京铁园林绿化中心签订了使用土地协议书,并得到了北京铁路局的批准,属于合法用地。2015年5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西铁营村委会发布公告称,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批准,此处土地系西铁营村所有,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撤离、拆除所建房屋。原告不服,认为丰台区政府颁发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应向其告知,未告知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土地,故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辩称,2012年6月7日,西铁营村向丰台区国土分局提交了诉争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申请。丰台区国土分局依照《丰台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丰政办发[2012]2号)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丰台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技术方案》等相关文件中关于土地登记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丰台国土分局派遣颁证工作组进行了现场调查;丰台国土分局会同西铁营村、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铁路局、北京供销社投资管理公司等相关指界人员现场指界,经各方共同确认诉争土地权属界线;2012年6月14日,北京铁路局在《北京市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该诉争土地为西铁营村所有;2012年12月15日,该宗土地权属审核后,丰台区国土分局在其分局网站发布了该宗土地的登记结果公告后,同时将公告张贴至宗地现场,公示期为2012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29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2012年12月30日,丰台区政府为西铁营村颁发了该宗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见“京丰集有[2012]第00466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综上所述,丰台区政府所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京丰集有[2012]第00466号)认定事实依据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撤销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西铁营村经济合作社述称,首先,原告所诉已过诉讼时效。本案被告已于2012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以公告形式分别在诉争土地现场及丰台国土分局的网站对诉争土地四至及所有权确认情况予以告示,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起诉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其次,原告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既非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人亦非合法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再者,第三人西铁营村经济合作社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事实依据清晰,程序合法,履行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等程序,不存在撤销事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庭组织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围绕原告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被告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行为是否合法等争议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存在未核实土地权属性质、颁发权证的主体错误、地籍调查及公告程序违法、颁发权证的行为未经区政府批准、作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行为超期等问题,故应依法撤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被告及第三人认为原告与本案被诉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行为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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