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晓梦不予假释案
——对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假释
2015-07-29 11:10:1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罪犯王晓梦,女,原判认定其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而后采取非法拘禁,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两被害人卖淫五次,后果严重。2009年11月25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王晓梦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014年分别裁定对王晓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零五个月。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以王晓梦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济南中院提出对其予以假释的建议。济南中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梦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二)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认为,罪犯王晓梦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性质恶劣,其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到社会正常务工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在假释时应从严掌握。遂依法作出对王晓梦不予假释的裁定。相关法律文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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