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陈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2015-09-22 11:12:1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最近,阳西县一农民因收购、宰杀、销售病死猪,被法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12月8日,阳西县农民陈某从邱某(另案处理)处收购一头病死猪,在阳西县塘口镇其家里进行屠宰,然后将屠宰好的病死猪肉以80元的价格卖给姚某(另案处理)。2014年12月12日下午,陈某在余某(另案处理)、邱某处各收购一头病死猪,在其家里宰杀、整理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从其处缴获病死猪两头。经市检测检验中心鉴定,缴获的猪肺脏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标准要求。

  裁判结果

  3月20日,阳西县检察院向阳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阳西县法院立案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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