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反拐工作情况良好:买方入刑从源头减少犯罪
2015-11-24 09:10:1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刘子阳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迅速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全面放开二孩减少了收买需求,有利于打拐工作。

  近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拐卖犯罪工作,通过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建立侦办拐卖案件责任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和来历不明儿童摸排比对机制,抓获大批人口贩卖分子,解救大量被拐妇女儿童,有力遏制了拐卖犯罪的发展蔓延。

  陈士渠说,通过这些年的努力,打拐反拐工作总体情况良好,犯罪分子采取盗窃、抢夺等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发案低、破案率高,国内女性被拐卖为人妻的也较少,从这两方面看已经接近于“天下无拐”,买方入刑后更是从源头上减少了拐卖犯罪的发生。

  打破买方无罪错觉

  刑法修正案(九)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受害人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刑责,“买方无罪”的错觉彻底被打破。

  以往,公众对于收买妇女、儿童者刑罚的认知,停留在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的出发点是有利于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却往往成为买方逃脱法律制裁的出口。

  陈士渠解释说,这个条款的存在,实际上使很多买主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虐待买来孩子的买主不多,阻碍解救的也不多,如此规定表现出对买主打击力度的不足。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原来的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给很多人造成“买方无罪”的错觉,以致形成买方市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陈士渠认为,刑法此次修改对于打拐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助于消除买方市场,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公安机关将以此次刑法修改为契机,全面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惩治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买方市场,力争早日实现“天下无拐”。

  官方建立寻亲平台

  今年9月,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于9月19日正式上线,自此寻亲平台不再仅仅依靠民间力量。截至目前,这一平台的访问量已突破550万人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打拐解救儿童从国家层面的专项行动变为全民参与的社会事件,从“微博打拐”“宝贝回家”到“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线,实现了民间志愿活动与官方行动的顺利对接。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的通知,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应当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从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此后,社会福利机构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家庭生活。

  陈士渠介绍说,过去一些孩子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长期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只能生活在福利院,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所以,按照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从被解救开始最快1年3个月内,就可以让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养被拐儿童。

  陈士渠说:“通知特别明确,如果办完收养手续后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孩子确实是被拐卖的,之前亲生父母因为某种原因血样没有采集入库,这种情况可以撤销收养,把孩子还给他们。如果孩子是被遗弃或者被出卖的,办完收养后亲生父母想把孩子要回去,是不可以的。”

  拐卖犯罪呈网络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犯罪呈现出网络化,拐卖犯罪也不例外。去年,公安部指挥破获一起特大网络贩婴案,摧毁4个特大网络贩婴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94名,解救被拐卖婴儿382名。

  陈士渠介绍说,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拐卖犯罪的情况相对比较突出。比如,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上网聊天,以相约游玩、交朋友或者给被拐妇女介绍工作的名义实施拐卖;有的犯罪团伙打着团购外籍新娘的旗号实施拐卖外籍妇女犯罪;还有一些人打着收养、送养的旗号买卖儿童。

  陈士渠告诉记者,公安机关目前主要的困难在于,拐卖儿童积案侦破难度较大。孩子十几年前或者二十几年前被拐卖,如今时过境迁,公安机关重新搜集线索、循线追踪比较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建立了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将被拐儿童父母的血样检测之后输入到库里,搜集来历不明、疑似被拐人员的血样也检测输到库里自动比对。目前,已经通过这种比对方式,找回4000多名被拐多年的儿童。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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