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起争执 故意伤人致死获刑十四年
2015-11-30 14:18:11 | 来源:察哈尔右翼前旗法院 | 作者:高宏伟
  近日内蒙古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金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王金智案发前系察右前旗原弓沟乡哈拉沟村农民,在村里以给村民放羊为生。2008年8月份左右,因自己羊群里丢失羊的事与同村村民被害人李振明发生矛盾并因此发生过争执。2002年8月18日晚12时左右,被告人王金智去到被害人李振明看门下夜的大队(村委会)办公室(也系住房)里,随后二人发生打斗并一直打斗到屋外空地,在打斗中被告人王金智用一把杀羊刀将被害人李振明左侧腰背部捅伤,李振明受伤后跑到大队院北几十米远的同村村民穆卫山家窗户外求救,被告人王金智则扔掉刀子,追到穆卫山窗户外继续踢打被害人,穆卫山听到声音出来后发现李振明受伤,便将仍踢打李振明的王金智劝开,并与李振明家人将被害人李振明送到原乌兰察布盟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天后死亡。经察右前旗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振明因两肺严重损伤血气肿窒息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金智隐姓埋名,逃亡各地以打工为生。2015年1月26四子王旗公安局新建派出所在辖区内进行流动人口排查时将被告人王金智查获,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金智在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振明发生矛盾后不是理智对待,而是采取极端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因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金智畏罪潜逃多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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