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被秸秆粉碎机绞死,无证机手被判刑
2016-03-21 14:53: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李斌
  最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特种车辆—秸秆粉碎机,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李庙村某村民家的玉米地里粉碎玉米秸秆时,因疏忽大意将在玉米地里的被害人张某绞入粉碎机内,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其谅解。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取保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5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特种车辆秸秆粉碎机,在田间耕作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依法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合议庭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给予从轻处罚,后被依法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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