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反目 敲诈勒索140余万获刑10年8个月
2016-03-29 10:19: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来宾法院 | 作者:莫秀连 韦正德
  "情场有风险,投入需谨慎”,张某就因与刘某的一段婚外情备受煎熬,付出惨重代价。昔日情人一朝翻脸反目成仇,刘某利用公开情人关系多次威胁情夫张某骗取共计143.9万元,触碰了法律底线,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43.9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刘某经人介绍认识时任某设计院院长张某,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3年5月,二人开始反目,关系恶化,刘某以公开两人的情人关系为要挟,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及发送张某躺在宾馆床上裸露肩膀的照片及张某的女儿的照片等方式向张某索要50万元并限期给付,否则让张某名誉、事业受损、家庭破裂。2014年8月刘某又以其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发短信进行威胁,强行向张某借款,张某被迫转给刘某85.9万元。后因刘某贪得无厌继续强行要求张某再借款,张某无法承受各方压力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时,张某通过转帐的方式转给刘某共计人民币143.9万元。

  来宾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作出如上判决。幸福的婚姻原本就是平淡的婚姻,而又有多少人抵挡不住婚姻围城外的风景诱惑,而婚外情犹如抱薪取火,经常玩火者必自焚,最终害人害己,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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