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APP出行平台侵权案件难点问题、基本原则及裁判思路
2016-10-20 15:17: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游晓飞 赵安康
  目前,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多,为统一此类新型案件裁判思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六庭近期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总结了该类案件亟需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是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目前存在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及新型经济合作关系说等观点;二是平台公司承担何种责任。目前存在用人单位替代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及补充责任说等观点;三是对于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的,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商业三者险相应条款拒赔。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免责条款拒赔,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政策过渡期内应积极发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四是平台公司采取劳务派遣、集中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时,相应责任由实际经营公司承担还是由平台公司承担;五是注册司机擅自委托或外借账号的,平台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线下从业人员一致性,因平台出行业务造成他人受损的,平台公司对外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平台公司无法对实际驾驶人进行管理和约束,故不应承担责任。

  海淀法院民六庭认为在确定责任承担规则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应权衡受害人、注册司机、平台公司各方利益,侧重于受害人救济,兼顾新业态发展。受害人合法权益需要保障,交通安全秩序需要维护,但也要考虑注册司机等从业人员的利益,以及平台公司背后互联网新业态发展的需求,在确定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时应当全面加以衡量。

  二是应注意APP出行平台具有不同于APP购物平台的新特征。目前的APP出行平台在制定交易价格、参与利润分配以及保险分担机制等诸多方面不同于渐臻成熟的APP购物平台,故在确定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时应当予以区别考量,不宜简单参照适用。

  三是应针对出行平台不同业务确定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则。出行平台不仅有网约车业务,可能还经营出租车、代驾、顺风车等多种类型的业务,不同业务的经营特点、利益分配模式不完全相同,应当从受害人救济、风险开启程度、风险控制能力、风险转移能力、经济收益划分以及行业发展利益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

  四是在责任承担顺位上,应当体现“保险赔付机制+平台赔付机制+平台追偿机制”的赔付思路。随着我国保险制度日渐完善,平台公司和注册司机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承运集团责任险、代驾责任险等转移风险,故在确定责任承担规则时,应倡导保险先行理念,尽量通过保险解决各方问题。

  在上述原则基础上,海淀法院民六庭提出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

  一是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不宜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新业态改变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在现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二者关系的情形下,考虑到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等多层次复杂因素,目前不宜将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的关系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二是以“责任保险+平台赔付”为基本责任承担规则。针对目前最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平台公司实际赔偿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三是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应依法审查相应免责条款效力,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任。鉴于网约车管理办法将于近期正式施行,政策过渡期的问题不会长期困扰审判实践,不宜因此而突破商业保险合同的审理原则。

  四是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的,仍需承担责任。实践中平台公司可能采取劳务派遣、集中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出行业务系以平台名义进行,故平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并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注册司机擅自委托或出借账号的,平台公司仍应承担责任。网约车管理办法将平台公司界定为承运人,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线下从业人员的一致性,对注册司机有监管、审核、培训义务,以确保运营安全。故在注册司机擅自委托或出借账号的情形下,平台公司仍应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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