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已69例撤销监护权案件 遗弃强奸虐待最高发
2017-08-19 08:54:58 | 来源:新华社
  记者日前从民政部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69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其中,遗弃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共28例,强奸、性侵和猥亵共18例,虐待和暴力伤害共11例,成为三种最为高发的主要类型。

  上述数据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通过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典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媒体报道整理得出。

  遗弃类占比达41%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举被认为是激活了以前法律中所规定的“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

  《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他们统计出来的69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覆盖了《意见》中规定可以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情形的全部类型。

  具体而言,包括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故意杀害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有吸毒恶习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胁迫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教唆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多种情形。

  其中,又以三种类型案件为最多。遗弃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案件有28例,占比高达41%;强奸、性侵和猥亵案件18例,占比近三成;虐待和暴力伤害案件11例,占比达16%。

  虐待失去监护权

  在长久以来儿童被视为“家庭的”而非“国家的”观念支配下,几乎每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都如同投入平静水面的石子,在舆论上掀起不小的涟漪。

  从近几年曝光的这类案件中来看,上述三类案件的确属常见情形。以虐待和暴力伤害为例。父母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管孩子或者教育孩子,已经不是关上门自己家的事情,否则即便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也会被“生生”地被剥夺监护权。

  福建省仙游县的林某就是这样“失去”自己对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监护权的。在这起全国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例中,林某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这一次,林某失去了“回头”的机会。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甚至于小龙自己也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征求意见时,也表示不愿意随林某共同生活。

  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不尽抚养义务不行

  不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

  在上海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案件中,周某将自己非婚生女儿佳佳(化名)交给曾经是其养父母的秦某夫妇,声称只是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尽管秦某夫妇在此之前已因周某吸毒屡教不改与周某解除收养关系,但仍然答应了。

  没想到,老两口接手孩子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看望过女儿,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经秦某夫妇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

  2014年9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佳佳生父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判决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秦某夫妇为佳佳的监护人。

  在浙江义乌,一位母亲将其丈夫车祸后的赔偿款及其单位发给孩子的生活费一并卷走,将自己的孩子留给了公公婆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认定其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

  这不再是家务事

  为什么是上述三种类型的案件最为多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三类案件在家庭内部,客观上具有更方便的作案条件,主观上也有观念认识的问题。

  “从父母的角度,孩子是我自己的,我打也好,不打也好,管也好,不管也好,都是我的事情。我们今天来讨论这个话题,反映了时代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过去我们认为孩子是家庭的的,现在认为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孩子们能否健康成长,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佟丽华说。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际执行,推动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意识觉醒,引导社会公众转变“未成年人是父母的附属品,父母打骂未成年人是家务事,甚至父母等监护人严重监护缺失,乃至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政府和外界也不得干涉”等传统的、不良的亲权观念和家庭监护观念,推动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推动学校、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和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积极介入监护侵害事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包括仙游案在内的典型案例时指出,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还屡有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审判工作当中,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