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黑心老板耍无赖 恶意欠薪入牢笼
2017-11-01 10:01:46
     中国法院网讯 (聂涛)  “恶意欠薪”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毒瘤,特别是每年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剧愈演愈烈,致使一些务工者生活陷入困难,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隐患。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袁某劣迹斑斑,曾于2014年5月9日因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出狱后,本应遵纪守法,重新做人,然而,他无视法律,又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进宫”。

  据介绍,界首市凯瑞服装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袁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等。被害人王某某等35名工人在该公司工作,截止2016年10月份,袁某拖欠该35名工人工资合计12.6万余元。2016年11月24日,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袁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后又经多次督促,袁某均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2.6万余元,数额较大,经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袁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我国《刑法》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关键的认定点即为“欠薪”行为,刑法并不是处罚所有的欠薪行为,在对待欠薪的问题上,刑法必须坚持谦抑性原则,即欠薪行为可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途径、行政途径予以解决的,可以依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在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能动用刑法予以规制。本案被告人袁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同时,劳动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到损害,面对这样的情形,劳动者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首先,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其次,劳动者要保存工资凭证,依法依据维权。最后,一旦出现侵害自身权益的事情,劳动者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权。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制订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还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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