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防盗门压死人 雇主安装工共同担责
2017-11-08 09:24: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桂凌
  工人安装新的防盗门,却没有及时丢弃旧门,而是将防盗门倚靠在楼梯墙上,导致保洁员被压死。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此引发的纠纷。

  2016年10月,鲁某让侯某安装位于宁波某小区3楼的防盗门,要求侯某将拆卸下的防盗门扔到垃圾站,并为此支付了290元。侯某未按鲁某的要求将防盗门丢弃,而是将其靠在该楼一楼墙上,并且没有告知鲁某。

  11月22日,拆卸下的防盗门将保洁员罗某压死。经过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鲁某向罗某的家属赔偿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9万元。

  12月23日,鲁某到海曙区法院起诉负责安装、丢弃防盗门的侯某,要求其赔偿损失39万元。

  海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鲁某让被告侯某丢弃防盗门且支付相应的报酬,丢弃防盗门亦不属于安装防盗门的附随义务,因此,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由于侯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死亡,鲁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侯某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未按雇主的指示,而擅自将防盗门靠在一楼楼梯的墙上,该行为是对公众安全产生危险隐患的危险行为,并且该防盗门产生了将罗某压死的损害后果,侯某在从事该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鲁某作为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最终,海曙区法院一审判决侯某赔偿鲁某19.5万元。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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