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淅川法院巡回审理涉林案助40户村民维权
2017-11-21 15:46:20
  • 图为庭审设在涉案杨树林旁边。
  • 图为审判员张玉峰进行庭外调解。
     中国法院网讯 (张长海 陈琛)  “张庭长,真是谢谢您了,有了这份判决书,我们的心中就安定多了。”11月20日上午,在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厚坡法庭,原告代表丁某拿着一审判决书感激地说。

  事情要从十二年前说起,2005年,淅川县厚坡镇后街村40户村民与某林业公司签订合同“合作造林”。12年过去,村民们却未从中得到任何收益。无奈之下,40户村民将该林业公司诉至淅川法院厚坡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开庭前,庭长张玉峰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对涉案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并对树木数量进行清点。

  10月26日下午,厚坡法庭在涉案树林旁边,巡回开庭审理了这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庭审当天,40名原告委派两名代表丁某、刘某出庭应诉,陈述了诉讼请求,并提交了合同书等一系列证据。合同中约定,原告负有提供土地和劳动力的义务,被告某林业公司则负有提供树苗以及包销成材林木的义务;成树林收益59.5%归被告所有,40.5%归原告所有;被告承诺按以下价格包销第一轮树木:胸径25公分以上,每棵115元;胸径30公分以上,每棵140元;胸径超过35公分的,价格另议。同时合同另有约定,若非因原告管护原因致使树木不能达到胸径25公分以上的标准,被告承诺仍按照每棵115元的价格收购。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作造林”合同,并由被告某林业公司退林复耕;按照每亩500元/年的地租标准赔偿原告2013年-2017年5年的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树木价格,赔偿原告合同款共81477.9元。

  对此,被告答辩称,其对法庭实地勘验出的土地面积及树木棵树无异议,只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肥、管护等义务,被告只得另雇人进行施肥及树木管护,是原告违约在先;涉案林地曾被纳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采伐手续得不到批准,被告因此没有及时采伐,并非违约;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复耕问题需符合淅川县林业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然而,被告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原告违约,以及相关部门不予以办理采伐证的事实。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庭调解失败。后经法庭调查取证,证实被告并未享受过退耕还林待遇。随后,厚坡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杨树种植回收合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即行办理采伐手续,清除附着在原告提供土地上的全部杨树及树桩,并将地块交付原告使用;被告按500元/亩的标准赔偿原告5年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应得的合同款。该判决于次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手中。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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