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不思悔改运毒近150克 获刑15年
2017-11-24 15:08:05
     中国法院网讯 (陈梅)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超运输毒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刘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据悉,刘超因犯故意伤害罪,1994年12月23日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因减刑 2012年4月29日才出狱。此次犯罪入狱,意味着55岁的刘超将可能在狱中度过他的晚年。

  2017年3月4日,刘超携毒品从泸州乘大巴前往南充。13时30分左右,大巴车抵达南充市嘉陵区长途客运汽车站,刘超下车便被接线民警挡获,随即被带至嘉陵区车站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从刘超身上搜出142.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

  2017年7月底,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刘超犯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嘉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超运输甲基苯丙胺142.9克,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超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法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最终嘉陵法院判处,刘超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的刑罚。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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