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茶馆雅间利用“捕鱼机”设赌 四男四女开设赌场罪获刑
2018-01-18 14:57:23
     中国法院网讯 (史骄麒)  四川省平武县的四名女子开设一间茶馆,为了获利,以3000元每月的价格将茶馆的一间房间出租给四名男子安装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机”,用于赌博赚钱。近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四名男子和四名女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等不同刑罚,现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欧某、蒋某、康某商议共同出资开设电子游戏机赌场,又经平武县龙安镇飞龙路一茶楼老板被告人任某、陈某、苟某、赵某乙同意,以每月3000元租用该茶楼一个雅间用于放置“捕鱼机”。后被告人赵某甲、欧某、蒋某、康某四人分别出资3000元,并在绵阳购置一台8座“捕鱼机”放置于该茶楼5555雅间供他人赌博,并聘请闫某某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收取赌资。从2017年7月26日至9月25日期间,除支付的房租5800元外,被告人赵某甲、欧某、蒋某、康某获利共计27566元;被告人任某、陈某、苟某、赵某乙共收取租金5800元。

  2017年9月25日晚,平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对该茶楼进行清查时现场挡获具有荧屏计分、选定赔率、比兑大小等功能的电子赌博游戏机一台(共8座)。经绵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查获的8座“捕鱼机”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欧某、蒋某、康某四人自动投案;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任某、陈某、苟某自动投案;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乙自动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欧某、蒋某、康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27566元,被告人任某、陈某、苟某、赵某乙共同退缴违法所得5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欧某、蒋某、康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陈某、苟某、赵某乙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当中,被告人任某、陈某、苟某、赵某乙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八被告人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