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法院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判处132人
2018-01-26 14:07:47 | 来源:中安在线 | 作者:张剑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记者日前从安徽省高院获悉,2017年全省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审理了芜湖邢朝刚等6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依法严惩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去年全省法院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7件,判处罪犯132人。

  黑团伙组织械斗“一战”控制赌场

  邢朝刚案是目前安徽省法院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是公安部、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也是安徽省法院审理的律师参与辩护人数最多、法院人财物投入最多的重大涉黑犯罪案件。

  邢朝刚是芜湖市无为县人,20岁开始就混迹社会,先后因寻衅滋事罪、伤害罪入狱,出狱后反而不满足于以前“小混混”的角色,慢慢笼络人手。

  2012年5月,邢朝刚纠集多人在无为县开设赌场,为扩大赌场规模和收益,开始推行赌博夜场经营模式,专门组织夜场巡场队,勒令无为县无城镇各赌场于凌晨零时停业,迫使赌场老板带领赌客至其夜场赌博。邢朝刚不断吸纳当地一些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赌场,以暴力方式维护、扩展该组织赌场的运转。

  2013年7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邢朝刚组织20余人与陈小二手下在无城镇中心人民广场械斗,致使双方手下数人受伤,此次斗殴后,邢朝刚组织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无城镇的赌博夜场,可谓“一战成名”。

  该组织出资购买对讲机或制作刀、矛等工具,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不断扩张赌场控制区域范围,通过开设赌场累计抽头渔利2500余万元,直接收取保护费27万余元。

  据此,一审法院分别判处邢朝刚等67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拘役的刑罚。

  一些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价销售爆竹 谁不买就烧人家房子

  1957年出生于我省枞阳县的高某某,曾因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获刑。出狱后高某某继续作恶。2000年以来,高某某为非法控制枞阳县白湖乡古楼村和庐江县罗河镇大包庄村两地烟花爆竹市场,先后将李某某等多人聚拢在身边,有组织地实施盗窃、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04年左右已逐步形成一个组织结构比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通过放火、滋事等立威

  初期,高某某通过给予成员数十至数百元不等的“好处费”,后期通过对成员实行心理控制、约束,使成员服从他的命令。

  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为了树立“威名”,扩大“影响力”,该组织在枞阳县白湖乡、庐江县罗河镇范围内大肆进行放火、破坏电力设备、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强迫交易或受雇报复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使当地群众十分恐惧,从而实现了称霸一方的目的。

  控制两地烟花爆竹市场

  高某某有四次放火的行为,有的是出于自己的目的,有的是受别人“雇请”。

  2013年8月份的一天,因他人拒绝购买其推销的高价烟花爆竹,高某某召集人到对方家实施报复,在明知周围有其他住宅的情况下,使用柴草对对方住宅实施放火。

  高某某还召集人实施盗窃铜芯等破坏电力设备六起,致电力设备被破坏价值5.7万余元。

  有人拒绝过节购买东西“孝敬”高某某,或者拒绝购买高某某推销的烟花爆竹,他就用这种方式展开报复。

  2000年以来,涉黑组织为谋取利益,利用对当地群众的心理控制,多次高价向枞阳县白湖乡几十个村民组、庐江县罗河镇几十个村民组村民强行推销烟花爆竹,强迫交易数额计243420元。“哪个人胆大不买,高某某就带着我们手下人去,让没有买烟花的农户过不上安稳日子。”一同案犯供述称。

  “黑老大”获刑22年

  一审法院认为,以高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为控制烟花爆竹市场,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使当地群众深受其害,敢怒不敢言,逐步完成了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变。

  高某某策划并实施入户抢劫一起、放火四起、破坏电力设备六起、故意毁坏财物一起、寻衅滋事十三起、盗窃三十起、强迫交易数额243420元。因数罪并罚,高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其他多名成员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高某某不服,上诉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不存在,他是正常销售烟花爆竹,从未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原判认定的事实95%不存在。

  近日,铜陵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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