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个人债务八零后女社工铤而走险贪污公款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首例留置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获刑三年罚金20万
2018-05-25 09:11:41
     中国法院网讯 (张贝)  2018年5月24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在该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舒贪污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以贪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镜湖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晏行峰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据悉,这也是镜湖区监察委成立后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并移送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有着大学文化的八零后社区工作者,被告人在庭审最后陈述时流着泪深刻忏悔一幕令人叹惋,也让全场约300名旁听群众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舒在担任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新芜路社区工作人员期间,为侵吞公款偿还个人债务,通过网络购买了伪造的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公章及收据,利用其负责社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及租金收缴的职务便利,使用办公电话通知多名保障性住房申请户和承租户到其办公场所缴纳的租金,通过开具购买的假收据并加盖假公章,共收取58户保障性申请户和承租户缴纳的租金278970元予以侵吞。事后,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张舒将已开具的两本收据存根予以销毁。案发后,被告人张舒的家属为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舒身为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新芜路社区工作人员,在负责社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及租金收缴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共计2789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舒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法院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虽有坦白和退赃的从轻情节,但其犯罪对象的财物涉及国家优抚人员,且人数众多,影响恶劣,依法不应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当天,区纪委、区监察委组织了镜湖区各公共服务中心及社区相关人员旁听案件审理,接受廉政教育。市中院也组织相关庭室人员对该案庭审进行了观摩和评查。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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