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运输冰毒248.1克 被判重刑并处罚金
2018-05-25 11:07:31
     中国法院网讯 (袁腾蓉)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傅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上午,付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要被告人傅某帮其到宜春拿冰毒,同时安排被告人刘某陪同被告人傅某去。被告人傅某找到被告人刘某后,便联系上付某安排的滴滴车司机廖某。随后,被告人傅某、刘某坐上廖某驾驶的滴滴车,被告人傅某要廖某驾车往宜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宜春市高铁站附近时,被告人傅某与付某电话联系后,按付某的要求将车停在路边等候,并将其所乘坐的滴滴车牌号发送给付某。过了十多分钟,一辆小车驶来并停在被告人傅某、刘某所乘坐车辆的旁边,被告人傅某遂下车从该辆小车内拿了一个用红色纸袋包装好的冰毒。之后,被告人傅某携带冰毒坐在廖某驾驶的滴滴车后排座,被告人刘某则坐在该车的副驾驶室,一同返回新余。当车辆行驶至新余市渝水区福利院附近时,民警从该车后排座查获了一个红色纸袋,内装三包冰毒。经称量及鉴定,三包冰毒净重共计248.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并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民警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48.1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傅某起了主要作用,是案中主犯;被告人刘某起了次要作用,是案中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傅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