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建三次分流机制 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
2018-08-08 14:20: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晓勇
  内蒙古杭锦旗人民法院巴拉贡地区中心法庭以“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为思路,结合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加及类型化层次分明的现状,2016年初法庭在多次探讨,多次论证基础上设立了纠纷调解室和法律服务室,如今,法庭、调解室和法律服务室案件三次分流工作模式全面运行。

  调解室第一次分流,了解纠纷、引导调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升当事人对案件法律的预判力,纠正其认识偏差,间接促纠纷的平息;当事人的纠纷经调解员协调化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法庭为其提供司法确认服务,确保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当事人经矛盾调解室调解不能解决的纠纷,引导进行第二次分流。法庭将需要参与处理的涉府矛盾纠纷及部分诉讼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涉家事纠纷的民事案件分流到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既方便了群众对司法的多元需求,缩短了办案期限,提升了法庭调解率。通过一次分流,调解室成功协调处理了1件涉府案件,涉及自然村三个,涉及土地5000亩,金额100万元。截至目前一次分流程序共计处理各类纠纷300余件。

  法律服务室第二次分流。对矛盾调解室不能调解的案件,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到法律服务室整理材料、书写诉状,对纠纷进行第二次分流:一方面,法律服务人员在写诉状整材料过程中,可通过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描述了解纠纷,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能够调解可息诉,也可视情况待诉;另一方面,如经法律服务室调解,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协议,法律服务室拟写出简易调解方案,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移送到法庭当即立案并当即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将当事人先前调解协议附卷);同时,如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场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引导进行登记立案。法律服务室在准备诉讼材料过程中对调解室处理过的纠纷再进行三次分流,(纠纷不限于调解室的简单民事争议,对一些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亦可以进行调处)。截至目前,调解室共调处纠纷100余件。

  案件到法庭后进行三次分流。登记立案时由书记员对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经过询问核对后,能立即通知被告到庭的立即进行调解,如能调解当场结案,如双方有争议则送达传票,确定开庭日期,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法庭根据案件不同类(金融借贷类、土地草场类和交通婚姻类等),分流到各个审判团队,法庭全员干警参与案件的调解与执行,带案下乡,现场普法、就地调解,确因客观事由无法调解的,排期开庭;经各位干警在法院节点处理仍不能化解的案件移送法官裁判,对法官最终裁判的案件,法庭成立研判组,由2名入额法官和2名法官助理,对所需要裁判的案件进行事实上的判断。对法律事实所需要的法律要素进行分析,确保适用法律正确。

  法庭通过纠纷三次分流,案件类型办理,能有效化解大部分矛盾纠纷,少数需要裁判的案件经过研判组分析,确保了案件裁判的正确性。同时法庭干警分工合作,取长补短,既培养和锻炼了干警,又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提升了民事案件审判质量。

  通过案件三次分流,能分阶段、分层次摸清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做深、做透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对立情绪、理顺社会关系,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多元化,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三次分流纠纷解决机制既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又符合人民群众对解决矛盾纠纷的多元化需求。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