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纵火烧自家房屋 江西男子获刑三年三个月
2019-02-26 09:59:10
     中国法院网讯 (王承强)  江西省兴国县男子刘某在一次饮酒后,管教儿子未果,一怒之下放火烧毁自家房屋。近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经查明,2018年10月18日晚上20时许,刘某外出多次饮酒后回到其兴国县龙口镇睦埠村家中,见其儿子刘小某在家中玩电脑,认为刘小某已21岁却闲赋在家玩电脑,十分生气,便责骂刘某,刘小某未予理会。当晚21时许,刘某走进自己卧室,使用打火机点燃挂在卧室竹篙上的衣服引发大火,火势蔓延到木质楼板等处。邻居发现着火立即报警,派出所民警、乡村干部、消防大队陆续到达现场救火。次日凌晨2时许,大火方才被扑灭,刘某所居住的一层半土砖瓦房已完全烧毁。

  另查明,刘某曾因酒后殴打他人二次被治安拘留,一次被判处刑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发泄不满,放火烧毁自家房屋,虽仅造成自己房屋损毁的后果,但被告人放火区域房屋密集,放火行为一经实施之后,后果和产生的影响是无法预料,有可能会危及到多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包括被告人刘某在内也无法控制,而且被告人作案的时间是选择在晚上,如果不是及时被邻居发现进行扑救,将会使其他村民的人身及财产遭受到更大的损害。刘某的主观意图虽然只是烧毁自家房屋,但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持放任态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兴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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