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币仍持有使用 两男子分别获刑八个月
2019-03-01 08:40:56
     中国法院网讯 (陈娇连)  两名男子好逸恶劳、求财心切,铤而走险,购进一批假币并使用。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件,被告人何某、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出生于2000年的何某、唐某是湖南的老乡,俩人在湖南合伙购进了一批假币并前往广东、广西多处使用牟利。2018年9月19日左右,二人将假币带到钦州市伺机使用牟利。次日,二人将假币提供给蒋某、李某等人并一起在钦州市内使用假币。同月21日,蒋某、李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使用假币时被发现并被抓获,公安民警在蒋某处扣押了21张百元假币。公安民警随即顺藤摸瓜,在钦州市某宾馆内将何某、唐某抓获,并在二人房间内扣押了48张百元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钦州中心支行鉴定,涉案的69张纸币为2005版100元券,均为伪造假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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