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度链接”获取暴利构成犯罪
上海三中院宣判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
2019-11-13 08:32: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燕 张文姣
 

  11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涉深度链接行为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视频网站经营。

  吴某是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2018年2月起,他以营利为目的,先后注册www.onlytvb.com等多个视频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盗版视频网站内搜索该公司电视剧视频链接,采取解析播放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视频真实播放地址后,嵌入其租借的云服务器数据库内,通过www.onlytvb.com等视频网站向用户免费提供在线播放。与此同时,吴某还在其经营的上述视频网站页面提供广告服务,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广告费用。

  2019年2月,吴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显示,截至案发时,www.onlytvb.com等视频网站内可供播放的盗版电视剧达685部,点击播放4700万余次,吴某已获取广告收益共计30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吴某具有坦白情节,犯案后认罪认罚,并在庭审前预缴全部罚金,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

  “身为一个技术从业者,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这样的后果,我感到非常后悔。对于案件的相关事实、证据我没有异议。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次机会,让我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吴某也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但就部分证据细节发表了观点,公诉机关当庭予以回应。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视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0万余元,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考虑到吴某具有坦白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情节,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实施的行为属于深度链接行为。”上海三中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璩富荣告诉记者。

  据了解,深度链接是相对于普通链接而言的。普通链接只链接到他人网站的主页,当用户点击链接时即跳转到该主页,它属于提供传输通道的技术服务。深度链接则绕过他人网站主页,直接链接到被链网站内容,当用户点击链接时不会发生跳转,而是直接在设链网站进行浏览或下载。

  近年来,深度链接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由它引起的侵权争议也引发社会关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吴某明知从盗版网站上获取的电视剧没有权利人授权,却通过深度链接方式获取片源并在自己网站上对外播放,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深度链接引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以民事处罚为主。本案中,吴某明知是侵权作品,且非法经营数额高达3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已经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入刑条件,运用刑事手段处理,更加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今天宣判的这起案件,不管是对吴某本人,还是对全社会都有警示意义,希望能够引起公众警觉,促使有类似行为的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一步,上海三中院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犯罪,形成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为激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璩富荣说。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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