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公司污染环境被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9-11-21 08:53: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吴业文
 

  燃料油贸易公司职工将废柴油等有毒物质直接倒入城市下水道,严重污染环境。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海翔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胡某、汤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海翔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海翔公司)经营柴油批发等业务。被告人胡某、汤某分别系海翔公司负责人、职工。2019年2月中下旬至3月25日期间,汤某多次将该公司经营中滴漏产生的废柴油用自制塑料桶收集后,未经环保处理直接倒入海翔公司加油机库房门口的雨水箅(下水道口),排入昭明沟。2019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汤某在给公司加油机库房内两个油罐之间导油的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油罐里的柴油漫出至地面。汤某未对地面柴油进行环保处理,直接用洗车水枪将地面柴油冲刷进门口的雨水箅,对昭明沟造成污染。昭明沟位于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通向长江,水系环境问题事关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海翔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胡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汤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海翔公司、被告人胡某和汤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构成了污染环境的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污染环境的行为再次发生;并就此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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