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致一人死亡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0-04-08 14:32:21
 

    中国法院网讯 (程行)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所有驾驶员都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但现实生活中,总是会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午、晚上连顿饮酒后,竟然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当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理查明,2019年7月26日20时59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二环南路东段的宝棠大道往绿地海棠湾小区方向行驶,当李某某驾车以94Km/h的速度行驶至某小区外公路路段时,撞击到横过公路的行人甲(女,殁年23岁),致甲当场死亡。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19.1mg∕100ml。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李某某供述,事发当天中午,他在龙水镇跟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二瓶啤酒,饭后他驾驶车辆送朋友去上班。下午6点左右,他驾驶车辆载着朋友从龙水镇至大足城区跟同事吃饭,期间他又喝了三瓶啤酒。饭后他驾车载着朋友一行人从大足城区回龙水镇。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由于李某某酒后观察不足,未发现道路上的行人,其驾驶的车辆直接把过路行人撞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严重后果,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身陷囹圄还不算完!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亲属11万元。扣除李某某赔偿的6.95万元,李某某还需赔偿被害人亲属58万余元。

  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李某某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肯定还会向李某某进行追偿。

  几杯小酒,一场事故,毁掉两个家庭。死者甲青春年少却遭此横祸,令人同情和惋惜。李某某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还面临近巨额赔偿,真可谓是害人终害己。

  饮的是杯中酒,流的是血和泪。法官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对酒后驾车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这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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