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犯罪案宣判

被告人一审获刑一年并被判生态赔偿4万元
2020-06-05 08:30: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严剑漪 朱浩杰 于思媛
 

  6月3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据悉,该案是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犯罪案。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至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使用拖网实施捕捞,捕获疑似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次日凌晨,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邢某的渔船上查获已死亡的上述渔获物,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邢某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邢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的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邢某表示作为一名渔民,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中华鲟死亡,愿意接受惩罚,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谅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邢某从轻处罚。

  崇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邢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邢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邢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邢某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今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刚刚审议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5月14日,上海在全国率先对保护中华鲟进行地方性立法。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愈加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本案是崇明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探索办理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本案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的双重追责,有助于进一步震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崇明区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惩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并重,持续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推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多元共治,努力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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