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商讨事宜发生口角 殴打他人获刑

2020-06-09 09:45:46
 

  中国法院网讯(刘伟红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游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游某及其工友同被害人陈某一起在西湖区某小区门口的餐店吃饭,商讨工地介绍费用事宜。饭后,因支付介绍费金额的问题,游某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引发双方互殴,在打斗过程中,游某用手击打被害人陈某面部,致其倒地,致右眉部、右上睑皮肤损伤及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日,游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同年5月13日,游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对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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