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殴打民警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获刑一年

2020-06-12 15:31:14
 

  中国法院网讯(胡佳琪 仲偲璟)因疫情期间不愿配合小区封闭管理、拒绝佩戴口罩,有人借酒劲持金属棍殴打出警民警及小区保安。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了该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3月4日下午,刚喝完酒的田某醉醺醺地回到他女儿居住的小区。因没有佩戴口罩,不符合社区疫情防控规定,被小区门口值勤保安黄某拦下。黄某要求他佩戴好口罩并出示小区出入证。“现在回一趟女儿家,那么麻烦!”满口酒气的田某情绪激动了起来,“我就要进去,要你管!”保安黄某严厉地说:“根据规定,戴上口罩并出示出入证才能进入小区。”怒气上头的田某从“动口”上升至“动手”。

  争执中,田某一顿拳头将黄某面部打伤,后又捡起路边的一根金属棍砸打其背部。多名保安见状后立即上前制止。但田某依然没有停止,拳打脚踢,并用金属棍戳打,造成其他几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田某依然拒不配合调查,竟还拉扯、推搡民警,导致出警民警跌倒在地,手部挫伤。

  宣判现场

  到案后,田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庭审中,田某对自己酒后冲动的行为深感后悔:“不理智的行为伤害了民警与防控人员的身心健康,也给家人带来悲痛,希望法官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田某殴打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保安,破坏疫情防控管理秩序,亦应予严惩。田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田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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