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审判一起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0-06-12 15:59:57
 

  中国法院网讯(刘玉凤)6月12日,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进行宣判。该案是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对倡导社会公众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5月22日,周某委托快递员将一个鞋盒通过高铁托运至长春。在过安检时,安检员发现鞋盒里有疑似熊掌骨的物品,随即报警。民警通过检查发现,盒内有木耳、锡纸包装的疑似熊掌骨和麝香类物品。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熊掌骨来源于食肉目熊科棕熊,麝香为偶蹄目麝科麝的麝香腺囊;棕熊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麝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经鉴定,麝香价值为人民币24000元、熊掌骨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熊掌骨1只、麝香1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懂就问!

  1.哪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听说XX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能治病呀,我也给亲戚邮寄点吧?

  不行!“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跟钱不钱的没关系,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也是犯罪!

  3. 看新闻有人放羊的时候捡了一只“金雕”,我也好想要!!!

  金雕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2只金雕,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4只金雕,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请珍爱生命,远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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