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撬动1.6亿元
——桂林七星区法院巧用特别程序了结一桩贷款纠纷纪实
2020-06-13 09:12: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魏素娟 余慧晶
 

  企业向银行举借巨额贷款后无力偿还,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率飙升,危及金融市场稳定,如何解决?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运用特别程序对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出裁定,原告仅交纳50元诉讼费,法庭只用了10来天,就审结了一起标的额近1.6亿元的巨额债务纠纷案。

  1.6亿元债务怎么追回?

  2012年12月和2013年3月,桂林市国展购物公园项目开发商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以购物公园物业为抵押,分别向某国有银行桂林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了共计2.1亿元贷款,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随后,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陆续入驻,为项目带来了丰厚回报。

  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该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则一落千丈,由原来的纳税大户变成了欠债大户,对银行的还款义务长期未正常履行。经计算,投资公司仍未清偿的1.53亿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近1.6亿元的债务已无法继续偿还。

  银行经慎重研究,决定依照合同法让投资公司提前清偿剩余债务。投资公司愿意以抵押的国展购物公园相关物业进行拍卖,抵销银行欠款,但是这需要司法拍卖程序予以实现。

  根据诉讼法规定,如此巨额的债务纠纷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管辖,同时根据银行内部规定,对于有担保人的债权,还需一并起诉担保人,而担保人表示已丧失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且不愿配合调解。如此一来,审理期限将长达一年以上,诉讼费用高达数十万元,且给数百户经营企业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

  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得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程序,而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于是,银行工作人员立即来到七星区法院进行咨询,该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秦斌对此作出了详细解答。

  秦斌表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2012年民诉法修订时被编进了该法的“特别程序”章第一百九十六条,担保物权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银行随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案请求,并同时向七星区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七星区法院充分发挥抵押权实现特别程序,快速实现抵押权和债权人保护,既快速解决纠纷,又大大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时间。

  依据该条法律,实现担保物权仅需要申请及提供简单材料,法院对申请行为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意见,核实担保财产的可执行性,便能直接裁定予以执行。这样一来使得办案过程极为简便,所需时间极短,几乎不需额外负担诉讼费用。

  高效审理维护金融稳定

  5月20日,七星区法院接受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按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50元,随后将案件移送至民事审判庭办理。

  5月22日,为了减少双方当事人来回奔波的辛苦,秦斌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把国徽挂在了银行办公室里开庭,经过半天时间,这起巨额纠纷便完成了实质性审理。

  6月2日,案件审结,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翌日即交付强制执行。

  运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来解决不良贷款纠纷对七星区法院来说还是首次。“令我们没想到的是,原本要进入漫长诉讼的案件只用了10来天就审理完毕,数十万元的诉讼费用变成50元。”银行负责人感慨道。

  投资公司对案件的审理也很满意,“不但免除了败诉后产生的高额诉讼费,同时减轻了应诉过程中的诉累,我们将尽快从债务中解脱出来,轻装上阵,更好地投入生产经营。”

  谈到这次案件的审理时,秦斌也十分兴奋:“过去我们在一些小微案件中也尝试建议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但是适用标的额这么大的案件,也是一次突破。”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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