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防共治加强环资审判司法协作
2020-08-16 08:51: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健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人民法院应树立同防共治司法理念、构建高效司法协助机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标准、搭建信息资源互通平台,努力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年来,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案件多发,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带来新难题,严重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人民法院应树立同防共治司法理念、构建高效司法协助机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标准、搭建信息资源互通平台,努力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树立同防共治司法理念。空气无边,流水无界。“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各行政区域之间紧密相连,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现行以地域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问题难以解决。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必须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以同防共治的司法理念力克生态司法的孤立和局限,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修复的司法规律和审判规则,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

  二是构建高效司法协助机制。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立案制度,落实司法便民要求,畅通立案渠道,统一立案登记标准,探索建立网上立案、异地立案、关联案件查询机制。加强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开庭审判、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文书送达等方面的配合协助,采取远程审判、巡回审判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生效判决委托或协助执行制度,对于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特殊执行事项,委托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或生态环境受损地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执行。探索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

  三是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标准。通过对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研究讨论和要案会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强化协作调查研究,促进区域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刑事案件证据判断标准与量刑尺度统一。探索区域内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裁判规则的统一,创新新类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裁判规则,创新多样化的环境资源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探索符合环境资源特点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实施模式,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和审理裁判规则。加强区域内重大争议事项协作会商,对于跨区域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个案会商等形式,推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

  四是搭建信息资源互通平台。建立跨区域环资人才共享平台。成立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共享共用,探索跨区域环资人才联动,加强学习互鉴。建立跨区域环资信息互通机制。搭建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网络交流平台,加强环境资源信息横向沟通。建立环境资源审判网上数据共享体系,实现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立案、审理、判决、执行信息的共享和在线处理。建立跨区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发布和环境司法联合宣传机制,宣传推广环境司法协作举措、经验与成效,提升环境司法协作影响力。建立跨区域生态修复机制,打造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示范基地,对区域内受损生态环境进行系统修复。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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