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商事调解 实现一次性解纷
2023-11-17 10:33: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剑飞
 

  一次性解决纠纷是指法官尽可能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防止程序空转,避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诉讼等,实现案结事了。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审结案件,更要在能动司法理念下关心案件纠纷是否能得到实质性化解。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

  在商事审判中,涉诉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较大,案件纠纷提交人民法院之前往往会有一定的协商沟通,通常因为一方当事人无法接受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而致协商失败。作为一名商事法官,应注重适时把调解融入审判全流程,调解与裁判并非对立,而是互为促进,共同服务于纠纷解决。可以说,如何做好调解工作、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是一项不断摸索、不断提升的审判技能。

  深挖案件细节,找到利益冲突点

  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基础之上。在开展调解工作之前,法官要尽可能多地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利益冲突点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优先考虑的因素等情况。

  案件受理后,可以初步询问双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对于确实没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可以直接安排开庭,通过庭审辩论找准利益冲突点;对于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可以初步提出调解方案,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倾向性意见,找到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恰当点”。

  中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的主力军,其生产经营情况与保就业、稳市场的社会大局密切相关。然而在经济形势影响下,一些中小微企业面临成本支出高于收入盈利的困境,有时会出现因资金调度无力致使原本正常履行的合同陷入僵局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小企业商事纠纷中,因资金困难拖欠费用而产生的系列合同纠纷十分常见。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彼此之间信任度较高,虽存在数十份合同未付款,但双方对于诉请金额无异议,唯一的冲突点在于一方公司受经济影响回款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款项。此时法官应尽可能在付款期限上不断缩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差距,释明双方均应体谅对方处境,就所涉案件做一揽子调解,以使双方利益实现最大化,减少诉讼成本支出,真正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尽快投入到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合并审理反诉请求,适当扩容诉讼程序

  商事主体交易较为复杂,牵涉主体较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导致链式诉讼的产生。比如,随着电商推广和销售行业的发展,涉电商仓储服务合同类纠纷频发。此类纠纷涉及电商品牌方、仓库所有方、电商代运营方等多方主体,连接网络销售方和线上客户两端,且受电商大促、平台活动等影响,对争议解决的时效性要求极高,稍有延迟,可能会导致销售方错过下单高峰时段,而致产品销售停滞,各方主体的损失均难以弥补。法官面对此类纠纷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化解社会风险为中心,在可能范围内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规定,在双务合同审理中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在案件审理中,如查明有些事项与正在审理的纠纷具有较强关联性,在向当事人释明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可以在案件中一并处理,有效防止衍生案件的产生。一般认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全部请求之合并规则,即某一当事人在向其他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当提出与双方之间的纠纷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是全部当事人之合并规则,对某项纠纷有请求或义务的人都应当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请求之合并或者当事人之合并,都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选择最有利于纠纷高效解决的方案。否则,不仅会使得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审理期限拉长,还会使纠纷解决的效果递减,可能引发更多关联纠纷,反而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加强案件全流程调解,调判结合高效解纷

  在商事交往过程中,当事人持续开展合作,针对多个项目签订数份协议的情形很常见。在此类交易模式下,因涉及项目众多、所涉金额较大、付款周期较长、发票开具不明等问题,极易引发纠纷。尤其在合同履行因对账不清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各个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劝谈促和的基础上一揽子解决双方纠纷,以较小的诉讼成本高效解决争议,使得当事人尽快投入新的生产交易活动中。

  调解的达成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接受。在调解过程中,有时一方当事人会期望裁判给予自己比调解更大利益,故而拒绝调解。此时,法官可能会认为这是一种失败的调解工作。其实不然,调解不成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认可。调解过程中,法官亦可组织双方围绕证据充分发表意见,对于争议事实作逐项分析。如果庭审结束前双方当事人还是无法达成调解,法官需要庭后尽快作出判决。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已得到一定的缓和,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性也可能会提高,会主动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实现高效解纷和案结事了。

  法官总是期望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理想的状态是当案件审结之时矛盾纠纷已经解决。这就需要法官深挖案件细节,找到利益冲突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案,尽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决纠纷。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