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2024-01-06 10:18: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发布视频,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并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标题。魔珐公司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构成美术作品,涉诉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原告享有相关著作权及邻接权,遂判决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二审维持了原判。

  龙卫球点评:

  虚拟数字人有着广泛的行业领域应用场景。随着虚拟数字人的普及和产业的迅猛发展,虚拟数字人产业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保障问题越来越引发广泛关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我国首例涉及虚拟数字人侵权的案件,为虚拟数字人这一新技术新业态的权利归属及合理使用边界确定了明确的裁判规则。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关系涉及开发者、“中之人”、运营者、品牌方等多个主体,认定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表演权以及使用虚拟数字人的版权归属等问题,均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确定。例如,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表演者权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可能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该判决积极探索并回应了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虚拟现实场景下的虚拟数字人的版权保护问题,也为未来超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驱动型及数字孪生型的虚拟数字人法律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