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出台执行法官廉洁守纪十规定
2002-10-11 09:10:16
   法院网消息10月11日(祥 龙 宝 林 良 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对执行队伍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执行队伍建设现状,有的放矢专门制订了执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廉洁守纪“十项规定”,对执行队伍实行更加严格的细化管理,受到法院内外一致肯定。

  “十项规定”,主要体现在执行法官外出执行公务,必须两人以上,按季节着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严格按规范用语;不准与当事人“三同”或办“三案”,不得接受当事人提供的食宿费用,自觉遵守法院法官“八不准”和江苏省政法委“八条禁令”,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任何形式的宴请、馈赠;严禁利用职权向当事人单位或个人乱摊派,禁止委托当事人购物或到当事人处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各项费用;外出办案实行“领队负责制”,由审判职务或行政职务最高者负责执行任务、廉政、执行人员和车辆的调配、管理,不准擅自单独活动;不准滥用强制措施,严禁打骂当事人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严禁以拘代执;执行人员遇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回避;执行标的款原则上由被执行人到院财务室交纳,执行人员不得私自收取。情况特殊的,执行人员在收取后立即交内勤统一保管,内勤在收取执行款次日到财务部门交纳,并通知被执行人领取相关票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委托评估、拍卖、凡需委托评估、拍卖的,应严格依照《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休息时饮酒;严格按规定收取其他诉讼费、执行案件实际支出等费用。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宿迁中院还将规定内容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并把规定内容印发给执行法官人手一份,使其熟记,处处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