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法制散记
2003-01-23 17:15:36 | 作者:纪 敏 俞宏武
  第六届亚洲正当法律程序研讨会在泰国曼谷举行,印度、菲律宾、柬埔寨、越南、斯里兰卡等国家以及香港地区的法官和律师代表均到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纪敏率团参加会议,该团由最高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和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大学的教授学者共14人组成。

  会议是围绕正当法律程序这个主题,研讨法院的司法制度、检察制度、证据规则、司法审查、法官和律师的监督等问题。

  模拟法庭审判是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团以一个真实的盗窃刑事案件,由全团人员担任法庭中的不同角色模拟大陆法系开庭审理。会议的外方人员根据我团庭审案件的内容,以普通法系国家的审判程序分别模拟被告人认罪、被告人不认罪的开庭审理方式。

  会议上两次播放了有关普通法系诉讼程序的录像资料。与会人员还参观了泰国最高法院。

  会议是以开放的形式进行的,每一个议题讲座由几个人作中心发言,其他人补充发言。对每一个议题、每一次模拟审判进行讨论,通过研讨相互进行交流,增进了解,正如会议的主办者、香港法律资源中心的负责人在会议总结时所说的,这个会议的理念来自丹麦的一个民间运动,这个运动本意是让公众有机会参加对法律问题的讨论,这种讨论向全世界发展,不仅使个人受益,也使每一个国家受益。主办者通过这个会议使人们不断扩大交流。

  这次会议使中国的法官和学者与到会的亚洲国家的朋友们友好平等交流、相互切磋研究,吸取对方的成功经验。中国正在走向世界,需要吸取包括亚洲各国在内的法制建设的好经验。开放的世界,也需要了解中国。通过交流、相互学习、增进了解,一定会使中国更美好,亚洲更美好,世界更美好。

  会议的参加者来自亚洲国家和地区,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个不同的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仅是中国,其他与会的国家和地区均为普通法系。两个法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参加会议的国家均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和印度是世界人口大国,都在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因此在正当法律程序问题的讨论上也有很多共同点。

司法公正

  印度退休法官认为:二战以后,联合国人权宪章使人们认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机制越来越大,政府官员的权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老百姓显得越来越渺小,老百姓的权利越来越需要法院来保护。印度宪法第21条规定,只有以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才能保护人权。作为一名法官,首先必须具有保护人权的意识,因为法官是老百姓权利的保护者,只有保护人权的法官,在老百姓心目中才有威信。

  普通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不论是中央集权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司法必须是独立的,如果法院不是司法独立,法官的任用、法院的审判受到社会、政府以及他人的干扰,就不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独立,当老百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才能站出来予以保护。菲律宾的司法独立包括单个法官独立性和法官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性,前者又包括实体独立和个人独立。实体独立指法官作出司法决定时只接受法律这一权威,而不接受其他权威。个人独立指法官的职务任期和地位的保障,具体体现为在待遇和报酬上保障法官个人独立。

  与会代表都认为,司法公正与法院制度、法官素质有密切的关系。司法改革是保证审判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在二十一世纪中国法院开始了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中国法院将建设一个更加公正、更加廉洁、更加高效、更加文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机制和组织体系。

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是证据规则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1)举证责任。普通法系认为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败诉,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沉默权。在民事案件中应是哪一方主张哪一方举证,法官不应为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因为这样会使诉讼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即使一方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也应根据举证责任承担败诉的后果。中国所存在的举证不能的客观情况,在普通法系国家是不存在的。(2)证明标准。如何判断一个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事实,应有一个判断的标准。印度在1872年制定了《印度证据法》,但没有具体规定证明标准,普通法系的学理上认为,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是“占优势的证据原则”,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能证明事实的“可能性比不可能性为高”时,其证明标准便已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无合理疑点原则”,至于如何才是无合理疑点,印度法官认为,以“一个慎重考虑事情的眼光”为标准。证明标准是依不同案件而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明标准就是要满足法官的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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