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受处罚 上海TH公估公司状告张家港检疫局
2003-06-05 10:15:5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侍晓宁 李正法
  前不久,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上海TH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MOLESON轮实施检验鉴定(水尺计重)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实体与程序合法,同时,“准许原告上海TH公估公司撤回起诉”。至此,这场因检验检疫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落下了帷幕。

  事情得从2002年10月30日说起。那天凌晨4点,上海TH公估公司一名检验师,登上了停泊在张家港东海粮油码头的“MOLESON”轮,对该轮所载的巴西进口大豆进行了检验鉴定(水尺计重)。这一鉴定行为是否合法?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决定立案调查。

  第二天一早,该局行政执法人员便来到张家港口岸,船代和码头单位都证实了TH公司的前述事实。根据商检法第8条规定,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必须是经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关于违法所得问题,从TH公估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处获悉,TH公司在此次水尺计重业务中收取了5000元的费用。根据商检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张家港检验检疫局下达了对上海TH公估公司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TH公估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明确表示不服,并于12月2日向张家港检验检疫局递交异议书,强调其行为是合法的,对告知内容不予采纳。张家港局认真审理了TH公估公司的异议书,并对事实的每个环节再次进行细致核实,确认在此次水尺鉴定中,TH公估公司实际收费为7200元。于是,张家港检验检疫局依法作出对上海TH公估公司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处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接到处罚书,上海TH公估公司放弃了行政复议申请,直接将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推上了被告席。

  2003年2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在交换证据后,展开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

  原告称,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合法。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公估机构是可以从事鉴定业务的。被告方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指出,原告行为违反的是商检法第八条的规定,“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换言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属于国家商检部门专属管辖的权力,而上海TH公估公司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而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显然违法。即使《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有此规定,它也仅仅是部门规章,商检法则是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不得和法律相抵触,更不能取代商检法的规定。

  3月11日,是第二次开庭的日子,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接到张家港市法院的电话:“TH公估公司申请撤诉了!”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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