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院:七项制度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2003-07-30 14:16: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嘉兴中院与嘉兴市司法局联合推出七项制度,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人民法院和各司法局建立经常性的联动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研究探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培训。二是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司法局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法院积极予以配合,派员授课。三是建立指导或联络制度。各法院确定专人配合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和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抓好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调解程序和协议书的制作等,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能。四是选聘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在聘请人民陪审员时,从司法局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名单中优先挑选,并通过参与异地民事案件的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五是组织旁听制度。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六是协助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相关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配合或协助做好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效的复杂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向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也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七是信息反馈制度。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该调解协议书在自愿、合法、公正和规范上存在问题,要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司法局、相关司法所或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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