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法院:出台《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2003-08-01 16:10: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效良
  日前,义乌法院出台了《司法救助实施细则》。这是该院为了使弱势群体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而在原先的规定基础上进行了规范和细化,2002年至今,该院对142名贫弱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助,共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2g.7万余元。

  该院《实施细则》明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索养老佥、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等十一种类型的弱势群体,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救助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经当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证明其确系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对涉及司法救助的案件,义乌法院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原则,符合起诉条件的,当日立案。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重症病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可采用口诉方式立案,或由工作人员登门办理立案手续,就地办案,诉讼中,被救助的对象调取证据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或由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收集证据。被救助的对象在诉讼中遇有特殊困难,法院将准许调整开庭时间、地点的申请。

  刑事案件中,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及盲、聋、哑被告人,或有指定辩护人必要的而因经济困难、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将为其指定律师辩护,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确定为司法救助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批表上加盖“司法救助”印章,快速移送有关庭,由有关庭优先安排从快审理。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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