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暴力抗法行为的分析与预防
2003-11-11 15:04: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学忠
  执行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体现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在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社会大变革时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执行过程中屡屡发生的暴力抗法问题十分突出。1998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报的四起暴力抗法事件,是当前暴力抗法的一个缩影,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执行中暴力抗法的特点

  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人民法院执法活动,抗拒、阻挠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的严重违法行为。

  以执行依据的不同,可将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的执行,二类是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前者主要是诉讼的结果,就诉讼而言,执行又可分为诉前执行,如诉前财产保全;诉中执行,如先予执行;诉后执行等。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诉后执行中,其主要特点是:

  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执行中,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主体有:(1)被执行人。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等都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2)案外人。案外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是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执行标的物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如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下属、员工和对被执行人同样享有债权的人等,以及与执行案件无任何关系的人,如闲杂人员、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等。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暴力抗法行为具有鲜明的暴力特征,且情节严重,手段凶残。突出表现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聚众围攻、辱骂、殴打、扣押、残害执行干警;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砸坏执行车辆,抢夺、毁损执行人员和新闻工作者的录音、录像等器材,手机、BP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抢夺枪支弹药以及手铐、警棍等警械、警具等;撕毁法院的司法文书、查封封条、执行公务证件,对干警进行人格污辱;哄抢、毁损执行标的物,有的甚至直接冲击审判机关和政府机关、集体上访闹事、妨碍交通,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实施暴力抗法的行为人还常持有和使用棍棒刀叉、砖瓦石块等凶器。

  暴力抗法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均具有给付内容。执行的法律文书或是确定义务人给付对方某种财物,如婚姻家庭案件的夫妻财产分割、债务案件的欠款清偿等;或是确定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某种行为,如相邻关系案件中的排除防碍、停止侵害等,这些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和调解书及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大多发生在对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时。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以排除妨害,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但由于这些执法活动几乎都是在被执行人的住处或生活、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无法形成法庭上庄重威严的执法氛围,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执行措施与被执行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执行干警的力量相对薄弱,处于劣势,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裁,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暴力抗法事件突发性强、参与人数多、事态发展快,解决起来较为复杂,在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针对每一次强制措施、执行措施都有可能发生。很多情况下,由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某些变化,或者执法者言行的某些失误,也可能导致暴力抗法事件骤起,很难预料、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在开始时,往往表现为小的摩擦、对峙,继而恶性膨胀,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形成规模后,局面难以控制。司法机关查处的难度大,取证困难多、时间长,效果不够理想。

  执行中暴力抗法的危害

  对抗司法权威。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故也称强制执行。执行的性质和权能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与之相抗衡。发生在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使人民法院干警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巨大威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的执行陷于停滞,产生的后果和恶劣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效力,长此以往,蔑视法律、与司法权威相对抗的势头会愈来愈烈,司法权威将不复存在。而法律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院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体现出来的。因此,没有司法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也就荡然无存。

  妨害国家审判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对法律规定的各类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并通过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严惩阻碍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耗费了时间、精力、财力提起诉讼,拿到的法律文书是书面意义的权益评价,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实际和充分的保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使人民法院在现代社会本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功能的信赖程度和期望值大大下降,一些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而采用拘禁、拘留人质、扣押财物,甚至通过黑社会势力等非法手段来解决纠纷。

  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仅靠市场规则是不够的,市场主体经济利益的冲突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利而动,没有法律的刚性规范和调整,社会必然出现混乱、欺诈,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使案件无法执行,失去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节功能和作用,市场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这样的市场经济必然驶入歧途,陷于无序的混乱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就会动摇,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探因

  暴力抗法不仅存在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而且在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也时有发生。相对来说,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的规模更大、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这其中既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现实的原因。

  传统的封建意识、长期的人治观念是暴力抗法行为人的思想基础。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顽固的封建君主人治专权的传统观念,排斥了法律在调整人际关系、管理社会事务方面的作用,封建的伦理道德和宗教信仰在人们思想和心理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长期的计划经济也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以致现代法制意识、社会观念未能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和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封建意识形态领域的沉渣泛起,溶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独断专横,目无法纪,一人说了算,下属、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企业成为无法无天的独立的王国;有的则实行“土皇帝”式的君主专制管理,把企业变成禹作敏式的封建庄园,而很多人却心甘情愿地接受,愚昧地认为“端人家碗,服人家管”,人家咋说就咋办,领导说的就是法,就是真理,不分谬误,绝对盲从。“法不治众”的法盲心态,又使得他们毫无顾忌地参与到暴力抗法中去;农村中封建家族、宗族势力死灰复燃受封建伦理规范、宗法关系的影响,一些人自恃户大势强,为了亲属和家族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高度一致的经济利益是暴力抗法行为人的共同出发点。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有的和执行干警说好话、套近乎,笼络感情,继而宴请、送礼、行贿,以达到拖延履行、不履行的目的,也有的先软后硬,威胁、恐吓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公然藐视法律和审判机关,明目张胆地与执行干警死顶硬抗。有些企业、组织的负责人打着维护企业、职工利益,“为民请命”的旗号煽动、蛊惑人心,挑拨企业员工与执行干警的对立情绪,寻衅滋事,激化矛盾,还有的在背地捏造谣言,挑起事端,制造混乱。共同的经济利益把被执行人的众多的案外人牢牢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股强大的抗法势力。一部分人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拜金主义的支配下发生扭曲,丧失理智,听信谗言,为他人所利用,积极参与到暴力抗法中。

  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是暴力抗法事件滋生的土壤。有些被执行人和当地政府官员、司法干警关系异常密切,联系频繁,他们仰仗手中有钱、有后台,无视法律,特别是对外地法院的招待更是不屑一顾,狂妄霸道。他们不仅雇佣和勾结社会上的地痞、流氓和恶势力与执行干警抗衡,而且还能召来司法人员出面为其解围救驾。少数地方行政官员或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本地当事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事实,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个别领导甚至赤裸裸地站在执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大支柱和后台。值得一提的是,个别法院背离司法公正的原则,对外地法院的执行横加指责、挑剔,不依法协助,有的还为本地的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使人地生疏、情况不明的外地法院的执行举步维艰,客观上为暴力抗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敷衍塞责、不负责任、久拖不执,或者以这样那样的理由,要求委托法院中止、终结执行。执行中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查处不力是暴力抗法事件频发的重要症结。由于调查取证难、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原因,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暴力抗法事件的查处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力度,普遍存在着相互推诿、扯皮、认识不一致、工作不统一的问题,一慢、二软、三轻,对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者、领导者、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的法律制裁没有完全到位,起不到应有的惩罚、震慑和警示作用,有的还不了了之,因而暴力抗法事件此起彼伏,上升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

  执行中暴力抗法行为的对策

  就人民法院而言,暴力抗法事件在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攻克“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就必须下决心对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进行彻底整治。

  完善执行立法,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快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形成一套严密科学的执行法规体系。“执行难”或“执行乱”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执行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继而无招可使的反映。针对长期困绕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难”现状,笔者建议借鉴日本、匈牙利、奥地利等国立法经验,尽早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满足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要积极推进司法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改变审判机关受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改变审判机关受制于行政的历史,排除因此而产生的种种干扰,以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成立独立建制的执行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完整、统一的执行网络,更有力地监督、指导、协调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坚持党委、人大、政府支持,有关部门配合的执行方针。要立足国情、而对现实,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机结合起来,对重大、疑难、有影响、有可能触发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让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同志了解执行的法律规定,重视、理解、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助法院解决执行中的障碍和难题;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抵制非法干扰,化解各种不利因素,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对执行中的抗法问题,要以预防为主、防治并举、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彻底铲除暴力抗法的生存条件,使暴力抗法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公正裁判,为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解决执行中的暴力抗法问题,首先应当从人民法院自身的公正审判做起。如果裁判不公,当事人就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裁决,并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法院执行干警身上。牢固树立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秉公办案,严肃执法,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威,为执行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要坚决清除司法腐败,对少数执法违法、执法犯法、执迷不悟、一意孤行的干警,要从严惩处,决不心慈手软。要从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权,确定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依法采取诉前、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入手,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实体审理中要把握好诉讼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减少诉累,避免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要加快案件的审理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审执兼顾,不错失执行良机。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亦要依法负责地执行到底,使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范围的认识,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力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当事人的财产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提供了更广阔的领域。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货币、房屋、机器设备等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也可以采取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可以拍卖、变卖;(2)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效益,可以依法裁定禁止其提取和向其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可以先冻结,到期后从有关企业中提取;(4)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可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6)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或股权予以转让等等。

  讲究执行艺术,注重执行效果。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执行案件,易引发暴力抗法事件,因此,对企业的执行者要有大局意识,要注意把握好执行契机、执行气氛、执行尺度,讲究执行策略和执行技巧,善于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和敌对情绪,决不能简单化。当前对改制企业的执行更要慎重稳妥,要从有利于企业的复苏、发展,有利于最终执结案件的原则出发,拟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对企业的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配套设施不搞“阉割”或“肢解”式的执行方式,防止因执行而给企业造成更大损失,可以让有实力的企业以及有能力的主管部门为其提供担保,延期或暂缓执行,也可让当事人双方达在合解协议,延期或暂缓执行,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如产权转让、租赁经营、以物抵债等。对符合法定执行中止或终结条件的,应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对确需执行企业财产的,要做好执行前的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关心和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争取被执行人的理解和配合,谨慎拟定和选择最佳执行方案,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杀鸡也要用牛刀”,集中优势兵力形成强大的执法威势。要注意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以及当地法院的配合,及时洞察和化解可能引发暴力抗法的因素,把肇事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冷静、迅速处置执行中的突发事件,避免事态扩大,坚决制裁个别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严肃执行,文明执行,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严肃执法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是一切审判活动的出发点,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准则,决不能因为执行中出现暴力抗法等阻碍就退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向邪恶势力妥协,以牺牲严肃执法为代价,换取所谓的“稳定”,越是面临“执行难”的严酷现实,越是要坚持严格依法执行,确保执行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文书完备、采取措施得当。要坚持文明执行,举止规范、言行统一、仪表端庄、着装整齐。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给被执行人和暴力抗法者以可乘之机,坚决杜绝因为工作不慎、执法不当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暴力抗法事件。院长、分管院长应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加强执行力量,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执行,与执行干警同甘苦、共患难。广大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曲折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顽强努力,锲而不舍,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昂扬的斗志,迎接各种挑战。

  快查严处暴力抗法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公检法三机关应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提高对执行中暴力抗法问题的认识,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应从重定罪处罚;对执行过程中借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人员,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行中借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分别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降格处理。同时对犯罪中的主犯、累犯、教唆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依法应当并处罚金的,要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予以并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是党员干部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抓住反面典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后人。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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