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异地审判:“陈崇冠们”先行一步
2004-02-05 08:32: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孙文鹰 黄献安
陈崇冠(左三)他们把“独立人格、良好品行”八个字大书在墙上,作为台州中院行政庭的座右铭。
 

    浙江台州中院拔地而起的审判大楼同这座新兴的地级城市一样,是新的。中院行政庭庭长陈崇冠在见到本报记者后最先表达的意思是:这儿旧的东西少。

    2002年春天才走马上任的陈崇冠在同年7月便斗胆“冒进”了一步:把行政案件实行异地交叉审判。谈到一年半前这个“先我著鞭”的举动,陈崇冠说:那是集体的智慧。这个集体包括台州中院领导和基层法院行政庭的所有法官。

    这些法官是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实务者,行政官司怎么审,他们有发言权。在行政诉讼法实施14年的5110个日日夜夜里,他们始终绕不开那个“难”字。陈崇冠举了个小例子,某基层有一个行政案件牵涉到一个行政单位,开庭之前,市长打电话把基层法院院长找去,数落一顿后把传票扔给院长说:拿回去——胡闹!

    有人说,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不是看它的老百姓怎么遵纪守法,而是看它的政府是不是依法办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一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坚定有力地表达了他的这样一个观点: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司法秩序、司法环境绝对不能乱,一旦乱了,人民群众就没有讲理的地方,无法无天的事情就会发生,这不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所能容忍的。陈崇冠说:我们就是奔着这样的原则——要给老百姓一个说理的地方。

    陈崇冠他们被鞭策了。他们决定做樵夫,“攀藤揽葛上蜀道”——打破行政案件审判的难关。

    于是,就有了异地交叉审判的构想:对被告是县级政府和重要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由中院直接受理,指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审判。2003年10月,也就是陈崇冠他们把构想付诸实践的一年零三个月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一个调研小组,在台州,他们进行了一番“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缜密考查,得出的结论是:对改善目前的行政审判环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浙江省高院第十七期“法院调研”用万字篇幅刊载了这次的调研内容。本报记者是在看到这个“万字调研书”后,才来到台州采访的。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记者走访了一批法官、律师、学者、政府官员和原告,接触了一部分异地审判的案子。台州中院从2002年7月开始行政案件异地审判,到2003年6月受理此类案件81件,从已审结生效的45件案件看,政府败诉29件,败诉率64.4%;而2001年审结的107件同类案件,政府败诉14件,败诉率13.1%。两个百分点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行政案件异地审判有价值。

    温岭的官司:五家企业404名职工为养老问题状告温岭市政府,路桥法院审理:被告变更自己的行政行为,原告撤诉

    这个“民告官”的案件是2002年8月16日由台州中院受理,指定由到路桥法院管辖。同年12月28日路桥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年后的同一天,记者来到路桥法院,这是无意中的巧合,又是个周末。但是,审理过此案的原行政庭汪庭长和现任彭庭长没有休息,他们怀着一种成就感回顾了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

    这起案子大概的情形是:温岭市政府下了一个文件,要求对温岭市五家企业400多名职工的一次性“社保”退出来,将他们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温岭市社保局根据政府的文件精神,停止了几百名职工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官司就打起来了。

    中院受理此案后,指定由路桥法院行政庭审理。开庭审理那天原告来了一百多人,庭里只能坐下三十几个人,大部分站在庭外。市长也来了。市长说:我听法律的。老百姓原来一肚子不满,看到市长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气愤慢慢消失。后来温岭市政府完全接纳法庭的审判意见,变更原来的行政行为。几百名职工满意,就撤诉了。

    汪庭长说:这个案子如果不是异地交叉审判,还放在温岭审,结果会怎样?那是未知数。这样一交叉,由路桥法院来审,他不用瞻前顾后。

    第二天记者即赶赴温岭,找到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当他们再一次面对面坐下来的时候,市长隐去了,代之而来的是法制办柯主任和一位姓童的小伙子。先是柯主任对这个案子做回顾,他在市长向他做咨询时,如实告之:这个案子咱政府理亏。市长马上去路桥法院参加庭审。柯主任说:公正是公民和政府都要的,如果法院不替老百姓讨公道,老百姓就会一个劲地上访,政府的麻烦就更大。柯主任也讲了他的另一个看法:希望交叉审判的案子不要太多,因为一交叉,工作量加大,对人力、财力都是额外消耗。

    他说这个话的时候,坐在对面的原告代表老蔡和老郭耐不住了,插话说:我们愿意交叉,有官司千万别在当地审——路途远不是大问题,不公正才是大问题。这样的话令会场沸腾,有人还拍了巴掌。

    临海的官司:临海市东湖村与市政府因为土地确权引发纠纷,官司连打两场,交叉审判两次。先是玉环法院后是天台法院, 村民两打两赢,政府两打两输——都服了

    这是本报记者来台州要重点了解的案子,因为这是台州中院行政诉讼异地交叉审判的第一案,也是一件复杂得令人头痛的“民告官”案。万事开头难,这第一块硬骨头陈崇冠把它交给谁啃?后来知道是交给玉环的林地松法官啃了。在温岭市仲裁委办公室,记者遇到了林庭长。林庭长人到中年,不善言辞。但是他喜欢讲细节,而这正是记者要捕捉的。

    他说办这个案子的时候,去临海调查,临海市政府出人陪同他去现场,让原告看见了。开庭以后,原告申请回避。玉环法院院长做工作,说林庭长在临海没有利害关系,他去临海跟市政府见面是正常接触。

    东湖村赢了官司,村民代表杨志富见了林法官不好意思说话,只伸出一个大拇指。后来记者在临海见到杨志富,不由得暗暗佩服林庭长。因为杨志富这个人很独特,他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老农民,而是一个见多识广的“能人”,是东湖村的“一把手”。他对一个人竖起大拇指,那说明他真心服你。

    杨志富说,市政府把我们的土地随便确权给另一家,我打了18次报告,他们就是不听。这个村1000亩地都给了国家,我没有意见,现在这几亩地你政府不能说给谁就给谁。我不希望跟政府打官司,哪个老百姓愿意拿着鸡蛋碰石头?除非真冤。

    记者问他对异地审判案件的看法,他痛痛快快地说:好。他说他们村的这个官司要不是异地审判,搁在临海审,连立案都难。一交叉,有希望了。

    天台的案子:民女徐灵芝为在交通事故中死去的丈夫讨公道,状告天台县交警。案子交到临海法院,一年四次发传票,就是开不了庭。天台法院最后为徐灵芝讨回公道

    这应该说是一件小案件,但是有些奇特。徐灵芝的丈夫郑人为骑着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天台交警因在该路段处理交通事故,未设警示标志,又开着警车大灯,郑人为撞上事故车辆,不治身亡。此案天台法院受理后,请求台州中院移送其他法院。临海法院一年四次发传票,就是开不成庭。

    案件最后又转回到天台。天台法院行政庭褚法官咬了咬牙,借孙悟空的一句话给自己壮胆:就是把天捅个窟窿我也要——。见到记者他笑了,因为天没捅破案子却“破”了:交警败诉。褚法官的判决就这样斩钉截铁。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记者去天台采访死者的哥哥郑为一,中院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来了,郑为一这个六旬老人捧着一撂白纸黑字,老泪纵横。

    他原是天台县的人大副主任,被当地群众视作“站在衙门口里的人”,但是,这个熟悉法律的老人捧着判决书哭泣的样子令人心酸。擦干眼泪后的郑为一说了很多。他说为了这个官司,天台行政庭的法官承受了很大的压力,都被人当面骂过。郑为一痛苦地想:不求结果了,法官怎么判都行。

    后来他说到陈崇冠和他的行政庭。他去台z州中院看陈崇冠开庭,被法庭里的一种气氛感动。他说那是一股高扬的正气——我们的社会太需要这种正气了。

    这个案子异地审判时不成功,记者采写它,就是因为它的失败。“民告官”的案子,异地交叉审判只能是“夹缝里的一线天”,有希望,但是很难。有识之士这样看待台州的举措:实践时间短,一些问题还不可避免,需要不断地研究完善。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群众告状难这方面是一个积极的探索,但是,只能是个过渡。

    学者观点:

    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台州中院把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判,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的这种实践,我赞成。在不改变现有司法体制的情况下,这是一个办法。

    当然,这种交叉审判不可能完全避免行政干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制度上着手。司法的关键是公正,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是某个中院一个地方就可能解决的。法院的内部体制、外部环境,法官的素质,公民、政府的法律意识,都需要提高水准。

    有了好的制度,还需要好的人去执行。每个法官都要刚正不阿、忠于法律,而且要勇于实践。行政审判作为一个特别的问题就要有一些特别的思考,就要进行积极的探索。一个地区的中级法院采取这样的措施,去追求公平,实务者与专家会支持。我们同时期待进行一场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

    刘俊海:中国社科院教授

    中国人的官本位思想很浓,一朝一夕很难剔除。行政官员对老百姓“告状”心存芥蒂。不屑一顾、不理不睬、怕露丑的心思都有,所以老百姓要告官而且要告赢是很难的事情。台州中院行政庭法官为实现司法公正作出了不懈努力,作为一个学者,我为他们骄傲。

    他们的这种做法,我觉得有推广价值。一是可以打破种种“保护伞”,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二是老百姓可摘除包袱。有的同志担心老百姓诉讼费用太高,负担不起,其实没有那个必要,他们要的是公正公平。三是有利于增强法院的公信力。从我接触到的情况看,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有受制于地方。台州中院这样做,能极大地增强法院的公信力和尊严。

    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

    关于法律依据问题,台州中院这样做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与原先的立法本义相违背,当时立法的原义是:就本地。也有人提议把案子交到中院去审,有反对意见,争议了很久。根据现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案件,针对台州的做法,如果引用行政诉讼法的第二十二条更有说服力。但是A县的案子到B县去审理,会产生其他问题,如果路途遥远,诉讼成本就会增加,有的双方当事人会不会放弃诉讼?再一个执行难的问题,异地审理执行会不会加重这个难度?

    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我的想法是:大部分案件由中级法院审判,把行政案件的一审放在中院,这个办法一是行政干预少,案件受理容易。二是审判资源能得到更好的利用,把审判力量集中到中级法院。为了更方便老百姓诉讼,可以到县里巡回开庭。简单案件可以被告就原告,就在基层法院审,也可以让原告自己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一个法官就行,可以在基层法院指定一个专职行政审判员。有的地方行政案子多,可以保留一个行政庭。三是中级法院做一审,二审可以到省高院。

    这个构想最大的便利是只修改一下行政诉讼法甚至在不修改的情况下,也可以实施。再一个办法就是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在地级市设一个行政法院,这是个办法,当然,难度会很大。第三个办法就是打破行政区划设法院,几个县区合设一个行政法院,与行政管辖分开。这要牵涉到一系列法律的修改,会更难一些。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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