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法官力促执行抚慰英雄心
2004-08-03 16:10:07
     中国法院网讯 (赵新国)  河南省鹤壁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康有森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于近日全部执结。7月30日,获得赔偿的康有森手捧写有“见义勇为身残 法院高效维权”的锦旗来到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表示感谢。

  2000年7月25日晚10时,在鹤壁矿务局某煤炭运转站有限公司(下称煤转公司)做临时工的康有森在值班室听到外面有人喊救命,便与本单位其他两名职工赶往单位门口,见到站台上有一男青年正欲对一女青年实施强奸,三人出手相救,在三人将女青年救往值班室途中,康有森被返回的男青年用刀将左手砍伤致残。康有森被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康有森受伤后,在致害人逃逸,医疗费及伤残补助无着的情况下,于2001年9月向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煤转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各项费用1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康有森是在被借调(或聘用)期间发生事故的,应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负担后可向犯罪分子追偿。被告应承担原告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其误工费、生活补助费。判决煤转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补助金等共计96695.7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煤转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对康有森伤害致残的犯罪分子张某落入法网。2002年7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依法进行判决并赔偿康有森民事损失57854.64元。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并扣除了被告人张某已经支付的款项部分,二审判决生效后煤转公司又申请了再审。2004年5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煤转公司申诉,维持原判。

  而此时距离康有森受伤已经过去了四个年头。

  拿到终审判决的康有森已深感心力憔悴。2004年7月10日,对自己权利实现几无信心的康有森来到山城法院,抱着试试看的念头申请了执行。陈美安院长得悉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消息后,批示执行局一定要尽快圆满执行该案,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员在受理案件当天下午便奔赴被执行人住所地银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但历经数次审判,时过境迁,申请人所知道的一点线索早已经不复存在。执行人员经过四天的努力,终于找到被执行人所有的一辆轿车,执行人员立即进行查封。与此同时,执行人员开始向被申请人不停地做工作,并请他到申请人家中看看英雄的现今困境。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人员双管齐下,终于在短短半个月的时间便促使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了全部应偿款项。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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